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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程序本位到程序自治 ———以卢曼的法律自治(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正如“法治”、“法律自治”这类概念只是对某类法律的概括一样,“通过程序的正当化”过程也只有在某些程序类型中才可能获得成功。卢曼描述了程序成功所依托的前提条件,特别是程序的公开性及其与决定的关联性。而这些条件只有在程序把自身与其他社会背景区别出来的情况下才是可能的。〔8〕这种区分是法律自治的一种表现;但如果我们着眼于程序本身,不妨说这就是程序自治-诸如程序的公开性及其与决定的关联性之类的条件,构成了程序自治的内部要件,而程序与其他社会背景的区分,则是“程序自治”得以实现的外部条件。法律是一个系统,而诉讼程序是这个系统的一个临时的子系统。但正是这个临时子系统在功能上的自治性,使得通过程序的学习过程成为可能;同时,只有这个临时系统的自治性得到了维护,规范封闭性和认知开放性之间的统—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程序自治既是法律自治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又是法律自治得以实现的基本制度条件。从法律自治到程序自治的简单推论,也许不应该让中国的学者感到惊讶。几年前,王亚新先生曾经介绍了一种“法的空间”理论。王亚新指出:“司法又意味着有一个独立性的、自律的所谓的‘法的空间’得以形成和维持。这个法的空间既相对独立于国家和社会,同时又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9〕(P40)“法的空间”的形成与诉讼过程的展开密切相关:“从诉的提起开始(具体权利的设定),经过争议之点在法律意义上的形成(要件事实的确定)、证明和辩论以及上诉等阶段到达判决的确定,具体案件的处理可以被视为一个‘法的空间’形成过程。”由于程序的展开具有强烈的不可逆性和最后决定的不可更改性,这一过程本身在法律意义上成了一种观念上的构造物,即区别于现实生活空间的所谓“法的空间”。“法的空间”的形成过程,既是诉讼获得终局性的过程,又是司法在社会、政治体系中的正统性再生产功能得以实现的过程。〔9〕(P42 44)季卫东先生也曾有类似的论述。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季先生指出,在复杂的社会现实中,一个法律决定或者行政措施的作出不仅极其困难,而且很容易受到力量对比关系的左右;因此,需要用法律规范来创造一个相对独立于外部环境的决策的“隔音空间”。而现代程序的理想世界,正是“通过排除各种偏见、不必要的社会影响和不着边际的连环关系的重荷,来营造一个平等对话、自主判断的场所。”〔10〕(P16)无论是基于程序展开过程的“法的空间”,还是通过程序营造的“隔音世界”,都强调了程序运行空间与一般社会空间的隔离,而这种隔离,在其基本的内涵方面,正是我们所说的程序自治。

  行文至此,有必要就程序自治的确切含义作一个归纳。这里所说的程序自治,是指一种法律程序与其外界环境相对隔离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程序自身的展开过程同时也就是程序功能的实现过程。很显然,这一表述吸收了卢曼关于法的自我复制和自我生成的观点。如前文所言,卢曼的理论构成了法律自治的一个经典论述。我们之所以可以将法律自治的观点套用到这里,是因为程序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这种核心地位使得法律自治只能通过程序自治来实现;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法律自治就是程序自治。

  四、程序自治的运行机制

  现代法律通过程序的参与机制实现了自身的合法化,维持了法律系统的功能自治。而具体到诉讼程序,它所以有助于维持一种稳定的市场预期,是因为诉讼程序通过它的展开过程形成了一个自我复制的程序空间,也就是说,程序本身是自治的。为了进一步理解程序自治的实现机制,我们还需要对这一过程所体现出来的制度原理进行更加具体的分析。本节以诉讼程序为范本,从四个方面对此加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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