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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建设中的公众参与程序问题思考(3)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参与的扩大,保证了社会各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体现了城市管理的民主、科学、透明、规范和效率,形成了专家论证、群众建议、媒体监督的态势,可以把人为和不利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避免了以往城市规划中许多非科学的人为因素的干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无疑会提高政府公共部门的权威,减少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阻力,降低公共政策的执行成本,促进了政府职责的有效履行。

  二、 社区建设中公众参与程序的现状考察

  城市社区是现代城市管理的重要基础,在一定条件下,城市社区建设对整个城市建设管理的发展具有全方位的辐射作用。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建设管理中虽然早就提出了“人民城市人民管、人民城市人民建”的口号,但是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内容也就是公众参与社区建设的所必须遵循的操作规则和具体规则,包括适用范围、参加主体、基本步骤等方面,比较发达国家的理论和实践,还存在诸多的差距。一方面,政府接受权力机关的委托,管理公共事务,对社会公共资源进行权威性的分配,但是作为政府行政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公共利益的界定,在利益日渐分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模糊而有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打破包办代替的管理模式;另一方面,公共事务的“搭便车”现象普遍,这种非理性行为可以概括为: 社区内公共利益无人关注,公害无人清除,公共产品无人提供,虽然我们可以从中西方在经济、政治、文化和传统等领域的差异寻找一些宽慰和辩解,但从社区与社会成员的空间地域关系、直接利益关系共性特点,我们不宜停留在现状,而是要寻找差距的原因,以便进一步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的程序性制度设计。

  1. 参与的主体

  社区建设参与的主体“公众”指称不特定的人群,但社区地域的界定将相对而言指称一定范围内的人群。因此,首先从社区规划入手,社区通常指生活在同一地理区域内,具有共同意识和共同利益的社会群体,从地域范围来讲,可以大到一个城市,也可以小到一幢大楼,不过,它由四个必不可少的要素构成: 地理要素(区域)、经济要素(经济生活)、社会要素(社会交往)以及社会心理要素(共同纽带中的认同意识和相同的价值观念)的结合。目前社区的概念约达76种,分别从地域范围的大小、地理位置、行政区划等不同角度来表述,总体而言,这些社区规划较多地关注地理要素,延续行政区划的科层制,缺乏经济、社会和社会心理要素的认识。由此,导致了目前社区建设普遍缺乏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文化共同体的特点,从地理要素角度,现有的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域范围可以适用社区,但是也存在问题,将社区的范围就等同于街道行政区,这样容易使社区建设被简单地演绎为加强街道办事处的组织作用和管理职能。

  其次,社区建设参与的主体涉及有关“公众”的含义,“公众”也就是俗称的人民群众,从法律意义上,社区的居民是指住在一国境内,受该国管辖的自然人(本国人或外国人),既是指户口所在地的自然人;又是指实际居住在社区内的自然人。由于人口流动性增大,人户分离现象越来越多,社区的居民有产权人、租赁人、实际居住人、公房承租人,特别是高档住宅区的开发销售,出现了涉外的居住区,社区成员的身份更加日益复杂。

  另外,社区除了居民以外,还包括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等组织主体,诸如个人组成的民间组织(社区的社团组织、公益性学术与评论组织)、营利性组织(如房地产开发商)、专业服务性组织(如咨询、设计、中介公司)等其他的非政府组织。在我国,以往“厂区共建”是我国社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经验,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情况大不一样了: 地区属地单位性质呈现出多样化的格局,行政控制力较以往相对减弱,但是“单位制”影响依然深厚,有的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行政系统,被划入不同层次的政府各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之内,而大多数是无行政级别、无行政隶属关系、无党组织的单位。由此,社区内“诸侯割据”现象割裂了社区生活的有机联系,并且受市场导向的支配,可无偿利用的社会经济资源越来越少,参与社区建设的主体缺乏团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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