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肇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非机车驾驶人、行人为限制民事行为人或无民事行能力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分担。如果限制民事行为人或无民事行能力人是在监护人的带领下且监护人须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以上的责任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监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损的话,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首先免除其40%的赔偿责任。否则机动车驾驶人只可以免除20%的赔偿额。这样规定,是因为这些限制民事行为人或无民事行能力人遭受损害与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关。其余份额的分担按1规定处理。
(二)交通肇事案中,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情况下的责任分担。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需承担非机车驾驶人、行人所受损失的10%,同时也应规定,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中,一个机动车驾驶人需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30-50万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此范围内自行确定数额)。
二、机动车及机动车内的机动车驾驶人、乘客、财产的损失的分担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车驾驶人、行人都存在着过错,则按“一中的(一)、1”来分担其中的损失。如果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则由非机车驾驶人、行人来承担机动车及机动车内的机动车驾驶人、乘客、财产的损失。
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民法通则》中的人人都必须为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任;才能体现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法的规范性更加突出的体现出来;才能使人更的好遵过法律,更好的享受中国法制进步带来的诸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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