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其他论文 >
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4)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如关于民间仪式的研究,郭于华对坐落于陕北黄土高原的老革命根据地骥村的考察,描绘出民间社会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的生动图景。“国家政治的仪式化运作弥漫于农民的日常生活,改变着人们原有的整合的生活逻辑和乡土社会的文化景观。这是近半个世纪的过程,这一过程表现为国家仪式对传统家庭和社区仪式的替代,革命意识形态和运动话语对地方性知识的替代,以及领袖崇拜对神灵、帝王崇拜的替代。”“改革开放后,社会依然没有完全离弃仪式化动作。”[16]国家通过这种政治的仪式化对基层社会进行了改造和重构。

    有关宗族问题的一个研究体现在一个对族谱的发展的描述里。一般情况下,族规、族约都体现在族谱里。刘晓春对江西宁都县的一个客家村落的族谱——《东山罗氏族谱》的调查,揭示了民间的族规族范与国家权力之间的互动,或者说族规族范如何随社会变迁的改变而变化、发展。清朝光绪年间的《第十三修族谱》的修撰例则首先强调:“谱也者,所以明昭穆,辨尊卑,分疏戚,为一家之纲领也;盖昭穆不明,穆得以紊昭,尊卑不辨,卑得以逾尊,疏戚不分,疏得以间戚。……昭穆正则礼义生,尊卑辨则孝悌行,疏戚分则亲亲。”与之比较,1994年的《十五修族谱》的族规改变甚大:“(一)提倡爱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遵守公共秩序的社会公德。反对一切腐朽的恶习和思想,与一切违反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和行为作坚决的斗争,提倡讲文明讲道德,祠规要求普及理想、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二)提倡讲秩序,祠规要求做一个有益于人民,对人民有贡献的人,做到勤劳致富,友爱团结,遵纪守法,不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财产,不扰乱社会秩序,对所有祠堂和庙宇和名胜古迹加以保护和维修,严禁盗窃或采取任何手段侵占或毁灭;(三)提倡尊老爱幼,祠规要求尊老爱幼,夫妻和谐,兄弟姐妹友爱团结勉励进步,严格教育子女,切忌娇生惯养,赡养老人……”[17]对于族谱的解读当然会涉及到许多复杂的问题。本文所关注的是,在这种发展变革中,民间法 (包括族规、仪式、礼治秩序、道德)到底发生了哪些改变,这种变革有何秩序意义?

    从以上的研究调查,也从现实状况来看,所谓乡村的“民间”法早已不是昨日的“民间之理”了,其内容中早已渗透了国家的政治意识形态,其形式也已不是传统的旧模样了。就乡村的自治程序来说,的确已经“礼崩乐坏”。在这种前提下,法制建设所依赖的就是一个不确定和模糊的本土资源。民间规范的躯体依然存在,但却失却了“灵魂”,无法完成对秩序的建构了。

    并且,传统的原有的民间规范及其所确立的乡村自治,也并不是如一些学者所想象的那样田园诗般美好。中国古代的乡村自治,“不过是乡绅自治”,其“组织能力的源泉逃不脱宗族势力、传统伦理、经济依附乃至地痞政治的范围。”[18]而宗族势力依靠的是个人的道德自律。礼治传统、宗法的文化无法为以平等为核心的现代法治观念提供任何滋养。其实,也正是因为“情理大于法”的传统才使国家法只停留在本本中,才使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曲折而艰难。

    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国家权力不干涉或干预乡村秩序的发展,其内部也总会出现变革的力量。因为任何社会都是发展变化的。变化的动力无非有两个,一是外部强加的力量,二是内部自发的改变。当然,与前者相比,内部自发变革更为稳妥和合理,但是历史是不可以选择的,就如中国传统文化面对西方文化的扩展而不得不调整自身一样,乡村的传统被国家权力及外部其他力量改变或摧毁也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