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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中国乡村传统的被打破或曰改变是内因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为从一种整体的角度来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制度和观念都是以一定的经济为基础的。民间法规范也不例外,随现代经济的发展,乡村中的社会关系势必发展改变。据社会学的调查研究,在现代农村中,商业关系逐渐取代了地缘关系和血缘关系的重要地位。“中国的乡村正在商业化和移民的冲击下在社会层面走向分裂。”“农村中的社会分层已经完全摆脱了血缘和地缘关系。而以收入作为最主要的分水岭。” [19]在这种超商业化的经济基础上,以原有的建立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上的民间规范该如何调整社会关系?原有的家法族规、习惯风俗及道德伦理中如果还有什么可以保留至今,除了那些优良的传统,便是阻碍现代化的陈规陋习。所以,秋菊的“理”确实还是“理”,但秋菊的村庄不会一成不变,秋菊也不会一成不变,秋菊的“理”也不会一成不变。

    中国的乡村,原有秩序已然被打破,但新的道路还未明确,乡村的自治(新的自治)和基层政权建设,自90年代以来成为了学界关注的焦点。自治是一种自发的社会行为,它需要依赖的是新的规范、新的观念。基层政权建设只是一种途径。[20]中国农村的社会的各个方面正在变迁,而作为调整手段的民间规范也还远未清晰。

    另一方面,法律是地方性知识,但这种地方性一定是相对的,否则,法律的移植就会成为几无可能之事。也就是说,法律一定有它普适的地方,比如公平、平等、自由的观念在不同的文化里能够达成一定程度上的一致。因此,国家法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并非只是压制了民间法及其他传统规范。其中还有法律主体自愿选择的因素。现实中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村民自觉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解决纠纷,谁也不能否认这是一种进步。

    通过以上分析,对于“民间法”大体也该有一个清晰的模样了。在当前的法制建设中,应该如何看待民间的非正式规范,特别是传统的规范?如果只是笼统地认为民间法即是国家法之外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实际作用的民间非正式规范,就会有武断之嫌。苏力先生曾言,任何规范存在与制度建构都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但若对“民间法”是什么都搞不清,就要谈“民间法”的好处,恐怕不但对理论无益,更不会解决实际问题。

    因此,“民间法”概念提出与引起关注意义的确非凡,但也应该清醒地谨慎地使用这一概念,毕竟,外部的世界正在改变之中,中国的法治建设也还远未达到。

    三、民间法:一种法的社会学视角

    传统的法学认为,法在本质上是规则的,或者,法是超经验的哲学思辨和纯粹的逻辑分析,其核心的要点是法律条文主义。其主要观点是,法律的实现是通过法官的逻辑推理而运用于案件的结果,法官所依据的便是实体的和程序的——法律条文。

    然而法律不是空中楼阁,法律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它是在社会中得以实施的,法律只有适用于社会,调整人们的行为,影响社会秩序,才成为真正的法律,否则,它只是纸上的文字,条文里的逻辑。所以,“法律不仅仅是规则和逻辑,它也有人性,离开了社会环境,法律是不可理解的。[21](p105)这便是法的社会学视角。

    法的社会学视角不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把视野局限于国家法,而是站在社会的角度,把国家法作为社会规则的一部分加以审视。埃利希指出,“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法应是“活的法”。他认为法律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制定的法,即“国家法”,另一种是“社会秩序”本身,亦称人类联合的内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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