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公法,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5)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7、 建立统一的考试机构和考试制度,保证各方面人才的有序选拔。
考试用人虽然也有各种弊端,更不是唯一选拔人才(包括公权力运作人才)的方式,但是它却是目前人类选拔人才最少弊端,从而适用最普遍、最广泛的一种方式。我国目前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位任用均采用考试方式,其他各种资格、资质确认也通常以考试作为必要前提程序。但目前主持考试的机关、部门很多,考试内容、标准、程序很乱。现行机制很不利于公平选拔人才。为此,我们建议设立统一的考试机构和考试制度,并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规范整个国家考试。
8、 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包括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
“十六大”报告要求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种制约和监督应及于从决策到执行的各个环节,及于人、财、物管理和使用的各个方面。过去,我们也建立了各种监督制度,如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制度等,这些制度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体制不顺,监督职能分散,行政监察机关一方面附属于政府,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审计机关附属于政府,受理申诉、控告职能的机构附属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从而监督效能受到很大的影响。应该说,监控机制失灵是我们过去一个长时期内腐败现象蔓延和不能得到有效遏制的一个重要原因所在。因此,我们建议对现行监督机制进行重大改革: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直接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的,包括现行行政监察、审计、受理申诉 、控告职能(改变为类似于国外的督察专员职能)的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这种统一的国家监督机关能对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包括执政党的行为)实施监督,使整个国家公权力行使行为置于国家宪政和法治之下。
以上设想虽然是比较具体的,但仅仅是初步的,要付诸实施,还须经过严格和谨慎的论证(循所谓“大胆设想,小心求证”之决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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