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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3)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3、当前诉讼制度对司法效率提高的一些影响。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一些制度影响了诉讼的效率,由于民事诉讼法以及当前的证据规则,对于反诉以及增加诉讼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没有时间限制,于是当事人依据法律提起反诉、增加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致使诉讼不得延长,司法效率无法提高。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中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为了公平,让另一方实现对等的防御,需要给当事人充足的答辩时间。另外还有追加当事人等情况,使诉讼不得不延迟。

  另一方面是法院审判机制制约了司法效率的提高。(1)合议庭的因素。合议庭的人员意见不一致,各持己见,需要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只有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合议庭才能据此做出判决。(2)注重调解的因素。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提倡调解,加大调解的投入,是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不容易出现所谓的错案。但是这种对调解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当庭宣判的适用。主审法官为减少当事人上诉,害怕错案追究等因素,对案件久调不决,忽略了司法效率,影响了当庭宣判。(3)法院缺乏对于当庭宣判鼓励以及定期宣判的制约。

  4、审判监督制度的无序化,也是决定诉讼效率高低的因素。在我国审判监督制度中,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提出申诉、再审的主体、时间、次数、审级没有严格限制,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其直接后果,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假如有这样一起申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原审判决,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立案审查后,驳回申诉。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一级法院通过审查,认为有一定道理,函转原审法院复查,原审法院复查后再次驳回申诉。当事人不服,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一级法院根据程序规定,又交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又维持了原判。当事人又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等等。循回往复,使当事人在几级法院之间来回奔波。有的案件历时十几年,有的案件先后判决、裁定多达十几次,使当事人不断的申诉,不断的再审,最终没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耗费了法院的大量人力、物力、时间、精力。降低了审判效率四、建立符合现代司法运行机制的效率体制科学化的审判管理机制是司法走向公正与高效的必由之路,在我们设想建立一种司法高效的运行机制时,应当明确司法的公正问题是含非经济因素效率问题,实现司法公正与高效,也可以说是实现有效率的司法。要创立有效率的司法,必须从解决当者法院立足于本院的实际,循序渐进地搞好审判组织及运行机制,并着力提高审判效率的改革的实践和一些思路:

  1、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为建立高效的司法运行机制奠定基础。严格来说,实体审判属于审判流程管理的主要环节之一,实体审判权与流程控制权共同构成了法院的审判权。当然,实体审判权本身亦存在一个案件实体审判的流程控制的问题。但在现代诉讼中,流程控制权已被上升为与实体审判权同一层次的权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实体审理权意味着诉讼结果的公正与否,而流程控制权所产生的则是诉讼过程是否具有效率的问题。在我国传统诉讼体制下,这两种权力往往被混合在一起,实际上权力的大部分由同一个审判部门行使。这必然会导致权力因缺乏制约而被滥用的不良后果,更重要的是,这种权力架构不仅不能使法院的审判权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而且由于诉讼的低效率和缺乏公正的表象,直接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裁判的公信力,种种因素表明无论是低效,还是缺乏公正,都是低效率的司法行为。因此,流程控制权与实体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便成为司法改革必然选择。负责实体审理的法官只拥有实体审理的诉讼指挥权以及最终的裁判权,对审判的整体流程的控制权并不掌握在审判法官的手中,而是由以立案庭为主的其他业务庭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以合力的方式进行有机的控制。在这里,流程控制权除与实体审判权相对分离,并对实体审判加以有效的制约外,其本身亦被分割为几项亚控制权,如排期权、财产保全实施权、庭前证据交换主持权等。这些亚控制权虽然由作为一个整体的立案庭拥有,但各亚控制权的权力主体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在这些亚控制权之间亦存在一种权力的制约关系。因此,流程控制权本身即体现了分权制衡的思想。在这点上,通过笔者法院的实践证明,这种的改革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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