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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司法效率(4)
www.110.com 2010-07-24 13:11



  2、建立审判程序性工作规范的操作制度,明确案件流程控制权部门和审判部门在程序性事务上的分工。在漳平法院案件管理实践中,发现虽然证据调查、收集、举证期限确定、证据交换和展示等等程序性工作由立案庭负责,但在和业务庭交接上由于职责不明确,在运作中常常会出现一些反复协调问题,并因制度性消耗一些司法资源。因此,笔者法院认为,首先在案件流程控制权和审判权相对分离,在剥离审判程序性事务的同时,应当建立符合司法运作模式的程序性操作规程,该规程可以对各个审判庭应履行的审判权职责进行界定,对立案庭应履行的流程控制权以及程序性工作也进行明确,从而真正达到以内部分工负责的方式在保证程序运作极大公正性的同时,也极大提高司法效率。其次,应细化案件流转交接的各个环节的时限,并对在案件流转过程中,涉及到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鉴定、调查等等因当事人启动的程序事务一并明确审查部门和操作部门,案件在立案庭的由立案庭审判员审查,并交由书记员办理手续,案件在庭审部门的由庭审法官审查,并交由书记员办理手续。从而可以避免当事人拿个材料来,转来转去不知道交给谁,同时也可以提高法院形象,又可以极大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经过实践,上述的改革是获得巨大成功。

  3、利用立案庭拥有的流程控制权,对案件进行有效的简繁分流,并且加强庭前调解工作。在笔者法院立案庭建立庭前调解是调解和审判分离的深化和真正的实践,是法院完善调解制度的必然选择。案件在立案庭进行排期前可按庭前调解的可调性进行分类:第一类,规定涉及人身权的离婚、抚育、探视、赡养、抚养等案件及涉及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案件为必调案件;第二类,规定下列案件:(1)确认之诉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4)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5)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6)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六类案件为不必调案件(对此类案件当事人要求调解的,仍可以进行调解),可以调解的案件则立即进入庭前调解程序,对庭前调解也规定相应的工作流程,规定调解时限,杜绝久调不结现象。这样一来就可以充分利用案件流转控制权的分离真正为审判服务,根据笔者法院在这方面的实践操作,程序公正性和效率性都得到极大的提高。

  4、建立动态的审判效率管理制度。笔者法院在审判动态效率管理上进行积极的探索,并通过立案庭流程跟踪管理制度对每个审判员办理案件的效率状况进行动态统计和管理,同时体现在案件的分配上,谁的效率达不到要求的,少分配或不分配案件给他。具体操作如下:首先立案庭电脑里建立每个审判员的效率动态文件夹,在该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近二个月的开庭和参加合议情况,从工作时间体现每个审判员的工作量;其次,在该效率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工作的质,即每个案件的开庭次数,当庭宣判率和平均结案天数;第三,在该效率文件夹上体现每个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情况,上诉案件维持和改判情况,从质量上来体现效率。这样一来,每个审判员的工作情况和工作质量都一目了然,从制度上约束大家倡导效率,力创效率。

  5、对诉讼过程中分散的程序规定进行有效的整合,从而提高诉讼效率。

  目前诉讼程序的一些规定是存在一定问题的,现行各地在最高院《五年改革纲要》框架内试运行的以审限跟踪为核心的排期开庭制为基本模式的审判程序管理。凸显服务、保障、监督审判程序运作的功能,强调程序公正及时性的理念,以此提高审判效率。这些做法,较之改革前的审判管理散漫、随意、效率低下来讲,已是有相当大的提高了。但在对运行中的质量方面和效率方面却缺乏有效的控制和整合。在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无不分化为“证据的收集、争点的形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断”两部分。为了实现有效率的司法公正,必然要求将当事人与法院在这两种活动中所投入的资源予以合理的分配,以求诉讼结果符合社会的一般正义。由此,将“证据的收集、争点的形成”与“证据的审查、事实的判断”加以严格的区分,在审判权的层次也加以分化,同时又要进行程序有效的整合,这样一来就会成为法院司法权高效行使方式的当然选择。因此在程序运行改革上要建立一套的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的整合和评判标准。在程序运行质量评判标准上,要按司法效率的两个价值论上来建立两个评判标准,一方面以经济价值论上确定考核标准和要求,除法定程序标准及最高院审判方式改革、证据适用规则要求时限外,还应设立立案时限率、庭审成功率、当庭宣判率、超审限率;另一方面从审判非经济价值角度上看,应建立非经济价值的考核标准和要求,具体说设立发回重审、改判率、申请再审、申诉率。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目前的观念不统一问题,而且又可以确立审判管理和提高司法效率的方向问题。比如,现在许多法院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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