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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诉讼文化解读(2)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由此观照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认识论,如果不是出于既定思维下的论述模式,我们是可以在“天人合一”之下得出许多合理结论的。而且,在现代诉讼制度中,我们并不能说其中没有传统诉讼文化认识论的血缘,实际上“天人合一”的和谐思想早已融入民族文化之中的,重要的不是剔除,而是“创造性转化”[11],使它们能与现代诉讼理论相契合。“天人合一”的现代意义应当是:我们试图推行的诉讼制度必须符合中国的实际,必须以认识中国传统的诉讼原则为前提。如果没有深刻意识到传统诉讼文化在现代社会可能具有的发展意义,就很可能会把洗澡水连同婴儿一起倒掉。

  二、诉讼观念:纠缠于无讼与好讼之间

  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是什么?这个答案似乎更简单,即“无讼”二字,而且可以找到一大堆的论据。最经典的当数《论语》中的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费孝通先生曾在代表作《乡土中国》一书中专辟一章来论述这个问题,[12]至今读来仍不乏其深刻性。本文第一部分对和谐思维的阐述已经隐含了这样一个结论,即无讼是在在追求和谐上的必然选择,“无讼不过是和谐延伸到司法上的一个转借词而已。”[13]从社会认识方面说,诉讼一直是被主流观念所消极抵制,《论语》上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诉讼显然多为财为利而争,乃为君子所不齿。除了这种社会认识上的原因之外,最关键的还在于传统阶级对诉讼所持的态度,而且正是统治者对诉讼的抑制造成了社会对诉讼的消极观念,这一点常为人所忽视。所以,当我们讨论中国古代的“无讼”观念时,不能仅停留在浅层例证上,而要理解这种观念所产生的社会背景。

  在原始社会,当纠纷发生时候,人们往往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到了国家的阶段,则开始诉诸国家力量,统治集团对纠纷所持的态度就直接影响到社会成员关于纠纷解决的观念。纵观中国古代,统治阶级素来对诉讼采取抑制的态度,诉讼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恶”而存在。在刑事诉讼中(当然古代诉讼并未严格地区分刑民之诉),国家以严刑峻法,使民众视法为畏途;在民事诉讼中,则通过道德感化以绝讼源,多方调解以消讼意,惩罚讼徒以儆效尤[14],以达息讼的目的。正是如此严密的抑讼之网,导致了绵延多年的“无讼”文化。然而,这并非表明社会成员有一种天生的厌讼倾向。当这张抑讼之网在特定时期松解,会发生什么变异呢?如果我们把目光定在格在明清时期,就可以发现这个时期在中国诉讼史上是一个非常时期,大可感慨“一朝之间,千年局面为之一变”。日本京都大学的夫马进教授以详细的材料论证了明清时期的“好讼之风”、“健讼之风”,并且指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明清时代的诉讼制度本身是一种向千百万民众开放的制度[15].由此可以反推,中国传统的“无讼”观念正是由于中国历代统治者对诉讼的压制以及诉讼机制的不完备而形成的,并非纯粹的认识论上的问题。事实证明了,在明代中叶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萌芽及初步发展,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复杂化,民间传统的重仁义、轻争讼的观念亦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人们对诉讼的利用也在不断增加[16],可见经济的发展对“健讼”、“好讼”之风也是一种催化剂。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基本结论是,“无讼”观念的形成并不仅仅是法律意识上的问题,而是统治集团对诉讼的态度、诉讼机制的完备程度以及经济条件的发展状况综合影响的结果。那么在今天,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单纯地想通过提高民众的诉讼意识来提升诉讼文化的层次,则显然把问题简单化了。

  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是否这种“无讼”的诉讼观念应予以完全摒弃,而相应的西方的“好讼”观念值得我们所提倡?因为目前普遍的看法认为,参与诉讼的程度体现了一个社会公民的权利意识,体现了新的诉讼制度的成功,是社会法制的进步。笔者不以为然。首先,说中国人素来持厌讼观的命题本身就不确切,实际上中国人不计一切代价终生“缠讼”者古今有之[17],虽不普遍,但正如上文所述,可能只是既定条件压抑了这种好讼的倾向,否则我们何以理解以5分钱诉讼载入吉尼斯记录的是中国人[18]?又何以理解王海的“打假”诉讼会推动一种新型的营利行业呢?特别在当今经济发展、社会转型的时期,面对传统道德与秩序的建构危机和物质利益的推波助澜,谁又能断言不会产生新一轮的“健讼”之风呢?我个人认为,诉讼是人类社会解决纠纷的不得已手段,它决非良药,所以国家在任何时候都不应鼓励人们诉讼,使公民养成喜讼的倾向,否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就会被完全误导!在大力弘扬权利意识的时候,我们绝不能把它等同于提倡公民的参诉意识,绝不能将诉讼率作为法律意识所感召!当我们盲目地为“王海现象”欢欣鼓舞时,我们是否意识到,如果哪一天,法院演变为职业诉讼者们赢利的机构,法院将会被讼案所吞没!?好讼的恶果将是对整个社会的腐蚀!这并非耸人听闻,在西方这个一直被认为是个人权利张扬的好讼社会里,已有有识之士为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诉讼爆炸(litigation explosion)而深深忧虑,并提出了为抑制诉讼而设置障碍,特别是抑制法律[19],这与我国明清时期官府迫于讼累而不得不弹压讼师又何其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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