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四) 革新案件审理体制,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

  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是法官独立,法官除了对法律正义负责外,不向任何人负责。〔19〕    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外,就没有别的上司。”〔20〕    可以说,从本质上看法官向法律负责就是向法律的制定者-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最终向人民负责。然而,由于我国现今司法体制的行政化以及法官职业被职级化,使得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却要始终听命于上级领导或者由领导组成的审判委员会,事实上造成法官向上级、向领导负责的现状。因此司法机关应在内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全面革新案件审理机制,废除“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

  “案件审批制度”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和现代审判的直接审理原则是背道而驰的,直接审理原则要求作出审理判决的法官必须直接审理案件,在直接参与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去感受案件体会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认识,这样作出的裁判才会是最接近案件真实的裁判 ,而且是一种为当事人所信赖的真实。 应当说在现有体制下法官独立且直接的审理案件是很难达到的。因此,今后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全程独立,不再将案件提交庭长或院长审批,庭长或院长也无权对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进行干涉,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通过扩大合议庭的方式来“集思广益”,作到真正的透明和公正。同时应在立法上保障法官的独立,由于我国一直强调法院的独立而非法官的独立,所以在法律上并未明确法官独立,所以应将法官独立原则写入《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相关法律 ,并建立法官终身任职的制度、提高法官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为法官独立提供身份保障。

  (五)实行新的司法机关人事制度。

  在全面实现司法行政和司法审判分立的基础上,进行司法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创建一套符合司法机关特点的的司法人事制度。

  首先, 对各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分类,凡是从事司法行政事务的工作人员,全部转入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并享受相关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办法。从事司法审判及其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这里包括审判员和书记员,则推行新的人事管理制度,不再参照公务员管理,不再授予行政级别。

  第二,将司法机关人事事务管理职能由地方人事部门转交司法行政部门履行。司法部成立司法干部管理局,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亦成立相关机构,专门负责司法机关录用、工资、福利、专业技术等级评审等日常人事工作。

  第三,根据法官职业特点, 建立法官专业技术等级体系 .今后法官只评授专业技术等级,不再担任行政职务,不再授予行政级别。专业技术等级只代表法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法官之间没有行政级别的高低,没有隶属关系,地位平等。法官的专业技术等级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专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评授。

  第四,根据法官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制定适合其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体系。法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术等级享受相关的工资福利待遇。有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以及法官整体素质还不高的现状,法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其他人员相比不应过于悬殊,但不应低于政府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建议给予法官免费医疗待遇以及较高的退休待遇。

  第五,改革法官选拔任用制度。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法官选拔制度具有极强的行政性,基本上是把法官当作公务员来选拔的 ,整个选拔工作都由政府人事部门全程操作。司法机关大多数新录用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军转干部 , 一般都先在书记员等其它岗位任职几年后,就可以转任法官了,从整体上来看这一选拔模式并没有体现出法官的职业特点,而且人员素质并不能很好的保证。因此笔者认为,从提高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大局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初任法官应主要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学研究生、律师、公证员等法律专业工作者中公开选拔。初任法官人选的选拔工作可在中央司法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用人法院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进行,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可以采用考试、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及程序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初任法官人选确定后,则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今后我国还应逐步建立上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从下级人民法院的优秀法官中选任,以及从律师和高层次的法律人才中选任法官的制度,从而使法官来源和选任真正形成良性循环。对于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则由中共中央司法工作委员会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提名任免。庭长由院长在征得中央司法工作委员会派出机构的同意后向所在地人民代表大会提名任免。今后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将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选拔任用工作。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