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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如果从上世纪90年代算起,中国的司法改革艰难而又卓有成效的走过了十多个春秋。「2」  从司法体制的反思到审判模式的选择和证据规则的确立,每个脚印无不凝结着政界、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智慧与心血。无论“京城四大卫”,「3」还是最高法院的蒋慧岭,他们对司法行政化等旧有陋习的批判和影响司法改革进程的因素分析,无不闪耀着现代司法的理性之光,对司法改革作过和正在做着相当缜密的论证和研究。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更是将推进司法改革提升到政治改革的高度。「4」

  然而,不少学者从新近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敏锐地觉察到,司法体制并未作出调整,认为司法改革的步伐明显放慢了。「5」笔者虽然不能完全苟同,但还是隐约感受到丝丝寒意。在很多地方,审判长负责制夭折了;回归合议庭的权力拿走了;过去已经或正在摒弃的从立案到宣判、乃至送达裁判文书各个环节的不当干预和层层审批等陋习,又重新回到司法实践中……

  当然,国家和社会对平等、中立、公正、高效──现代司法文明的追求绝不会停止。那么,在法院的宪法地位尚未真正落实的现行司法体制下,在司法改革的艰难过程中,作为在职的中青年法官,该作怎样的抉择?等待观望、随波逐流吗?寄希望于自上而下的改革而后坐享其成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法院和法官独立,司法公正和效率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只不过须要付出更多成本和更大代价。

  笔者以为,就司法的外部空间而言,法官并不完全是无能为力的;而就司法内部来说,法官则拥有更多的能动空间,去实现对公正和效率这一现代司法文明的理想和追求。笔者坚信,只要向前,就能听见现代司法文明的脚步声─

  空间之一:用现代司法理念打造和重塑法官个体

  (一)对现代司法理念本质内涵的理性阐释

  关于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国内不少学者有过不同论述,但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一般认为,现代司法理念是人们在认识司法活动客观规律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科学的基本观念,是支配人们在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的意识形态与精神指导,包括中立、平等、公开、公正、独立、效率和文明等范畴,是一种高尚的司法信仰和精神追求,是法律职业人士的“职业灵魂”。「6」也有学者把效率排斥在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之外,「7」认为现代司法理念主要包括司法中立、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笔者赞同前一种观点,并且认为,司法活动的内在本质联系,既包括一部分与其他国家权力相同或相似的规律,如公权力的强制性、确定性;又包括司法自身所特有的规律,如裁判权的中立性、专业性等。后一种观点显然不够全面。它只注意到了司法的特有属性,而忽略了司法与其它国家权力的共有属性。效率虽不是司法的特别追求,但如果从司法权与其它国家权力的共有属性出发就不难看出,效率的要求意在提高司法工作节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体现了司法的经济原则,因而应作为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予以遵循。就司法的特有规律而言,“法律至上”也应当然成为现代司法理念的基本内涵。

  那么,现代司法理念的本质内涵是什么呢?笔者以为,司法的本质在于判断。司法判断须要司法主体独立作出,否则就会言不由衷。而司法独立的最高境界是法官独立。德国学者Klaus Louver曾说:“有独立法官的地方,才会有公平和正义。”美国学者也认为:“如果法官不能独立,则没有人能够宣称他拥有权利和自由,公正和正义也将遭受扭曲,法官将会为富人、强权者或假借公平正义之名而实行统治的魔鬼和阴谋家效力”「8」马克思也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9」但不少学者都认为,司法独立本身并不具有终极价值,它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一种工具,在于保证法官公正无私地审理案件。「10」因此,从现代司法理念基本内涵──中立、平等、公开、公正、独立、效率和文明等范畴的相互关系中可以发现,中立、平等以及独立和公开,实际上都是服务于公正、保障公正实现的阶梯。只有公正和效率是并行的两极,代表着现代司法的根本追求,二者的完美结合就是现代司法文明。所以,公正和效率才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本质内涵,它不仅是司法的生命,也是法官的荣誉。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没有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如果法官能够保持平等中立,司法公正同样存在实现的可能,这也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法官能动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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