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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和效率的实现(9)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3)文书说理正由“表”及“里”,开始注重案件事实、法律责任和用法律的论证。过去受超职权主义审判方式的影响,一味强调裁判的强制与威信,裁判理由存在的意义并不被法官普遍地了解和认同,许多裁判文书的说理雷同或干脆不说理。现在的裁判文书,已开始从说理的针对性、层次性、逻辑性和法理性入手,注重案件事实、法律责任和适用法律的论证。

  (二)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的主要问题分析

  司法文书改革到今天,确实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长期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惯性影响,当前裁判文书制作中仍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发展和革新空间。

  (1)诉讼过程公开的不彻底性,未能完全实现公开、公正的司法理念。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忠实记录和总结,应当对主要的诉讼过程作清晰的陈述和交待。如裁判文书对起诉、立案、送达、开庭时间未作表述,案件超审限也不作任何说明;适用特别程序不交代法定事由;发回重审的案件、再审的案件不表述原审的情况等,就破坏了诉讼过程的完整性,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2)文书制作中的不公正性,未能充分体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对等的司法理念。一是对当事人双方陈述的意见和理由归纳、取舍不当,对一方当事人过分详尽,而对另一方又过于简约,给人的感觉有失公正。如在刑事裁判文书中重公诉轻辩护;重上诉方意见轻答辩方意见,而且特别容易忽视第三人的意见。让当事人和案外人都感到法官没有让当事人把话讲完、把理说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充分行使。二是分析论证时不能双方兼顾,强化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弱化另一方当事人的意见,给人偏袒一方的感觉。

  (3)对现代司法理念认识不深,理解不透,存在误解,在裁判文书中没有案件事实的认定,或认定不清,或超越审理范围认定。案件事实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法官通过对诉讼证据的分析认识得出的结论,它不等同于客观事实,带有法官主观能动性的认识特征。这种认识活动不是任意的,而是以充分的证据为基础,经严密逻辑推理而自然产生的结果,是司法裁判的前提。然而在裁判文书改革中,有的同志认为,按照对抗性审判模式,法官不应主动的认定案件事实,一切由当事人双方所举证据进行自我证明,否认法官有认定事实的义务和责任。这是对现代司法理念的极端误解。

  (4)裁判文书的裁判理由论述不充分,缺乏针对性、层次性和逻辑性。说理与事实脱节,事实与证据分离。不能适应司法现代化的需要。特别是有的文书说理所依据的事实,在证据和确认的案件事实中没有反映;论述、评价、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某一个诉讼理由,但又未在当事人的诉请及理由中予以表明,没能作到前后呼应。裁判文书只援引法律条款,未阐明适用该法律条款的原因前提,缺乏对立双方就相关法律适用的意见及理由,没有法官关于法律适用的精致法理分析。有的裁判文书虽然具备了适用法律的论理要素,但针对性差,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论证的说服力。制作裁判文书是一项“重量级”的脑力劳动,对制作主体的素质既有普遍的一般条件,又有专门特别的要求。法官不仅要深谙法理、法律和一定的社会阅历,具备理性思维、法律推理和解释能力,还要有较深的哲学、逻辑和汉语言文字表达与写作功底。由于法官基本素质导致的裁判文书质量问题,当前最为突出。

  (三)现代司法理念与裁判文书制作技巧演示

  裁判文书是审判制度、审判方式的反映。根据不同的审判方式制作的法律文书是不同的。依照对抗式诉讼模式,在证据列举、分析和事实认定以及辩论说理,均应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对抗。

  (1)对裁判文书中两类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表述。在对抗式审判模式下,裁判文书中所载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两部分,即基础性的案件事实和与诉讼请求相关的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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