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和效率的实现(8)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笔者从近二十年的法官生涯中深切的感受到,最大限度地、尽可能地实行当庭宣判,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最为有效的途径。道理很简单,当庭一宣判案件就审结了;当庭宣判,让所有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和机率几乎为零。试想一下,如果我们的审判机制让握有裁判权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在开庭前不知道将审理的是一个什么案件,而知道和接触到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不享有裁判权;案件从审理开始到裁判结束,又都在众目睽睽的法庭之上;那么公正和效率离我们还会远吗?
要推行当庭宣判,其实并不需要大的改革动作,在现有的司法体制框架内稍作变通即可实现:
-挑选一批精英法官在本地或异地法院任职,专司各类案件的审判。这里的“审判”是指自主进行各类案件的审理并决定案件的结果。这一工作可考虑由最高法院或上级法院在缜密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全国人大或省级人大批准后施行。
-适当划定当庭宣判范围。可根据法官素质、案件性质、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当庭宣判的案件范围。这只是过渡性质的措施,最终应实现所有案件的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率和二审、再审改判率应成为对法官考核的主要指标。
-当庭宣判的程序设定。庭审结束后,独任审判的,由独任审判员当庭或休庭稍做准备后宣判。合议庭审判的、由审判长主持庭审评议。评议时可先就焦点问题进行讨论,然后再陈述结论意见及理由。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案件结果按多数意见作出。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或权宜之计,在院庭长和审委会委员未参加审判组织的情况下,可考虑由院庭长、审委会委员参加旁听、列席合议庭评议等帮助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完成当庭宣判。
空间之四、反复推敲努力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水平
(一)现代裁判文书的司法价值与历史演进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裁判的静态反映和最终载体,它是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客观记载,是法官“自由心证”心路历程的真实再现,是胜诉方的甘露,败诉方的苦酒,标志着法庭审判活动的终结。同时,它还是司法公正与否最公开、最直观、最透明的宣言书。
笔者在复查一些历史老案过程中,曾接触到不少解放初期的刑事判决文书,一页纸百十个字就是一个判决,有的还是死刑判决。这在今天是难以想象的。其实,我国在司法传统上是一个非常重视裁判文书制作的国家。在我国古代判词的写作有着悠久的历史,唐诗人王维的《王右丞集》、白居易的《白氏长庆集》、明海瑞的《海瑞集》等,其中都有判词的收录。当然前人的这些判词与现代裁判文书不可同日而语。
自新刑诉法颁布、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1999年4月,最高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出台后,刑事、民事、行政裁判文书相继进行了改革。受现代司法理念的影响,过去法院那种职权主义审判方式实录的的程式化格局已经被突破,与传统的大陆法系的裁判文书模式相比,我国现行裁判文书已经实现了以下三个方面转变:
(1)从“超职权主义”蛮横走向“当事人主义”的中立和文明。过去裁判文书只有判决结果,缺少或没有结果形成过程;只有法院对自己“查明”事实的确认,没有确认这些事实的证据分析;适用法律条款只有名称,没有内容的状况已得到矫正。公开审判过程、公开诉、辩主张、公开举证和质证要点、公开展示认证理由、公开阐述裁判依据的“五公开”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以往裁判文书中的神秘色彩已被公开、透明所取代。在裁判文书中十分详尽的列举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公堂对簿”的结果,对证据的可采性作出公开确认,进而认定案件事实并以此作为裁判基础。
(2)格式上由“古板僵化”向注重“个案特性”转变。过去职权主义纠问式审判模式下的“三段论”表现格式,即事实、法律和结论,已经被普遍地摒弃。有相当数量的裁判文书已开始从“格式化”向“多样化”转变,并特别注意满足案件本身的个性需求,不拘泥于格式。如二审裁判文书中经审查确认的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即一笔带过,显得简洁明快。经常可以见到一些成熟法官制作的裁判文书格式新颖,结构完整,充满着创新精神。比如象作为裁判文书中一个全新构架的法官后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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