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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司法理念与公正和效率的实现(7)
www.110.com 2010-07-24 13:12



  -书证和物证的展示。应当展示原件和原物,或与原件和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物。证明“核对无误”的证据材料无论是依附于复印件、复制物,还是具有独立证据形式,都应与该书证和物证一起出示,并编为同一号证据,这样有利于保持单一证据的完整性。展示的方法可以由举证方宣读或陈述证据内容,也可以直接交由对方当事人审阅。

  -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的展示。英美法系的证人是广义的概念,包括鉴定人。现代证据规则要求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以展示所证明案件事实的可靠性程度。我国现行证据规则是以证人出庭言词作证为原则,以不出庭书面证言为例外。可见,证人证言的展示是证人出庭;确因如路途遥远、年迈体弱或其它法定事由不能出庭的,才可以在庭审中出示书面证言。鉴定人是否出庭,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要求「19」,有正当理由的经法庭许可也可以不出庭,就其书面鉴定结论进行展示。

  -计算机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展示。计算机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形式,是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理论上一般称之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主要是通过打印、拷贝方法收集。特殊情况下,如信息被删除、篡改时,可以通过请专家进行恢复或出具鉴定结论的方式对证据进行固定。在证据的形式上,计算机数据就有书证(打印件)、拷贝的软盘以及鉴定结论等载体。这类证据的展示,也应展示原始载体或适用书证、鉴定结论的展示规则。「20」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

  (2)质证规则。质证是就对方当事人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案件的联系进行发问和质询,以确定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质证不同于提出反证,以驳斥否定对方证据的效力。质证的内容除了证据的三大属性外,法官还应从证据材料和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两个层次上引导当事人对证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确认。

  -证据材料本身的可采性。这是指证据材料本身的出现和存在是否客观真实、是否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规范等所作的确认。比如对1份书面证人证言的质证:应该首先对证人身份是否真实、有无证人资格、该证言是否为该证人所出具进行质证;其次是证言有无证人署名或署名是否真实、是否满足了书面证言的形式要求。这是质证的第一个层次。

  -证据材料所载内容的可采性。这是质证的第二个层次。仍以书面证言为例,就是对证人关于某一事实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所审案件相关、是否合法作出确认。

  通过这样两个层次三个方面具有对抗性的质证活动,法官就可以获取较为全面、准确的诉讼信息。

  -质证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按照现代司法理念公开公正的要求,证据必须经庭审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证;在对方看来,证据应无任何秘密可言。当然,对涉密证据应有专门和特殊的保护措施。我国现行两大证据规则均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对涉密证据仍应质证,只是“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进行。「21」

  (3)认证规则。认证是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所作的确认。对当事人不持异议的证据可以当庭予以确认;已经查实的非法证据可以当庭予排除;需要补强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的要求责令当事人补充或经合议庭评议后否定其证明效力;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证明力不一致时,依最佳证据规则进行认定;对当事人自认的案件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以及依照自然规律和法律规范可以推定的事实,法庭可直接予以认定。

  这些规则,都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律化、规范化,是所有法官的职业守则。法官在这里的唯一能动空间,就是运用现代司法理念根据现有证据规则,对涉案证据作出判断。

  (四)当庭宣判的范围和程序论证

  围绕公正和效率,无论学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没有少废心血,仔仔以求,甚至可以说是煞费苦心。有的同志提出实行“隔离式”审判,让审案法官审前不与所审案件接触,「22」不失为上策。然而,人类源于自然和社会两个方面的情缘-难以摆脱的司法困惑,是无法隔离的。培根曾经说过:“没有友情的社会只是一片繁华的沙漠”「23」但亲情和友情在带给人类美好的同时,也对社会正义带来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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