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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宪政反思(9)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当然,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也不乏宪政的真诚拥戴者。但即使如此,在民族和国家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立宪者也只有将宪法作为一种工具。1912年《临时约法》的匆忙颁行,1913年《天坛宪草》的匆忙拟订,虽为不得已所为之,但这些匆忙之举,确实给宪政的形象带来了负面的影响,为此后军阀对宪政的利用留下了隐患。“欲速而不达”常常是社会变革失败的原因所在。自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公布,至1947年的《中华民国宪法》完成,不足四十年的时间中,随着政权的频繁更迭,中国竟出台了十部全国性宪法。中国宪法更替的速度之快是东邻日本的十余倍。

  熟知日本宪政历史的梁启超言:“宪法者,何物也?立万世不易之宪典。而一国之人,无论为君主,为官吏,为人民皆共守之者也。为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者也。西语原字为THE CONSTITUTION 释意犹言元气也。盖谓宪法者一国之元气也。”(14) 正因为视宪法为元气,日本近代宪法的出台虽亦带有自上而下的“欲设”特征,但其确实慎之又慎。梁启超又言:“日本之实行宪法也,在明治二十三(1889年)年;其颁布宪法也,在明治十三年;而其草创宪法也,在明治五年。草创之始,特派大臣五人,游历欧洲,考察各国宪法之异同,斟酌其得失。既归而后开局制作之。盖其慎之又慎,豫之又豫也。”(15) 经过近二十年的教育、学习,可以说宪政已经成为日本的新传统。明治宪法在日本实施了半个多世纪。这种稳定性,为宪法带来了应有的尊严。中国则不然,在人民尚未正确地理解宪政为何物时,基于政治及权力的需要,宪法接二连三地出台了,这种接二连三恰恰说明了 “宪法”在中国的无足轻重。正是这接二连三,破坏了宪法的威严,使宪政在中国无暇形成与权力制衡的力量,民众也无缘领悟到宪政的真谛,形成宪政的传统。问题还不仅仅如此,更为不幸的是,接二连三出台的宪法,只是出自一种“时势”的需要,他与人民的意愿和要求脱节,所以尽管在形式上,几乎每一部宪法都明确地规定了宪法的修改程序,但是这些保护宪法尊严与稳定的程序在权力面前却形同虚设。与此形成对照的是日本国民对宪法的尊重和维护及对修宪的慎重态度。1946年日本公布了战后新宪法,虽然这部宪法深受占领者美国的影响,但从字里行间确实可以看到国民的强烈要求,宪法的“序言”表达了日本国民反对战争的心声:“日本国民正式选出国会代表之行动,决定为我等及我等之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协和而得之成果及自由在我国土散布之恩泽,并防止因政府行为,而再起战争惨祸,特宣言主权属于国民而确定本宪法。”(16) 转眼,又是半个多世纪,虽然日本军国主义的传统遇有适应环境不断发作,但被宪法认可的发自日本国民深刻反省的维护和平的新传统一次次遏止住了军国主义的复活。政府官员违宪的言行,会受到来自民间的强烈谴责。因为日本国民深知保护和平,维护宪法就是保护和维护自己应有的安定生活的权利。从这一方面来说,宪法不仅可以遏制政客的贪婪和野心,而且其确实是民众生活的福祗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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