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现代社会,团体的活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许多方便和实惠,其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组织团体,参加集团活动,能够扩展个人社会的、经济的及政治的活动的范围,丰富个人的文化、宗教生活;其次,团体居于个人与巨大的国家之间,是沟通相互间信息、意见、观点的媒介;最后,私人团体还发挥着公共团体不能或者不适于承担的重要社会作用。由于私人团体能够从事有利于社会的各种活动,其自治权、自律权必须得到承认。但另一方面,团体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团体的许多内部处分,可能侵害其成员的重大利益。再者,随着团体规模的膨胀,团体的核心层与团体成员个人之间的利害冲突越发频繁发生,团体的核心层以团体处分的名义侵害团体成员个人的权利、利益的危险,也越来越大。所以,对于团体成员而言,当团体通过内部处分,违法地侵害权利时,必须向其开放诉请法院予以权利救济的渠道;对于团体而言,如果团体成员不服从团体机关作出的合法的、有效的处分,扰乱团体的秩序,或者侵害团体的权利时,既然禁止自力救济,也必须向团体开放诉请法院予以权利救济的渠道。如果团体成员与团体之间产生纠纷,法院毫无限制地审查团体内部处分,这将使团体活动遭受公权力的干涉,侵害构成结社自由或者私人自治基础的团体自律权。为了保障宗教、政党、大学、工会等团体中的结社、信教和学术自由,其自律权(自治权)应被承认和尊重,其内部纠纷的解决一般地可委诸团体内部的自律处分,法院不得随便介入[1];另一方面,因不当处分,超过被处分者作为团体成员应该当然忍受的程度,侵害其作为一般市民应该被保障的权利、利益时,理应通过法院获得救济。针对团体的自律权,有着实体的和程序的限制,超越或违背该限制时,应该对之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10].实际上,日本各级法院面对有关部分社会的纠纷时,并非简单地拒绝受理,往往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团体自律权进行司法审查。

  (一)实体性限制

  法院对团体自律权的实体性审查,往往从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私人利益两个方面着眼。司法权可对团体的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审查,不允许做出违背国民期待的处分。无论是否团体的自律权,如果要求团体成员做出违反公序良俗和强行性法规的行为,即属于破坏国家法律秩序的行为。这包括禁止超越裁量范围的处分和禁止滥用处分权两种情况:团体命令或希望作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或者强制性法规的行为,成员因不服从而被科以不利的处分,如杀人、放火、强奸等;相反的,团体禁止履行根据法秩序作为个人应当完成的职能,成员因不服从而被科以不利的处分,如服兵役、纳税、受教育等。私人团体的自律性处分,也必须在该团体本来应有的处分权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裁量权的范围,该处分也可以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