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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4)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主观性宪法权利的救济程序:宪法诉愿的人权保障功能

  现代宪法的基本内容与精神是人权的保护与人的尊严的维护。各国宪法普遍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不同形式的规定,任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如果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背宪法的规定或者精神,必然会损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宪法诉愿制度的建立,首先从客观上保证了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与宪法规定的一致性,对于人民主权原则与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统一的保护基础。

  现代的宪法诉愿制度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利救济型和规范控制型。所谓权利救济型,是指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受侵害者提起的救济。所谓规范控制型(或违宪审查型),是指对违宪法律的控制,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统一性。从建立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目的看,国家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一种对基本权利的侵害都是对宪法权威的破坏。因此,宪法诉愿制度对每一个公民来说是一种直接主张其基本权利和寻求救济的重要途径。通过宪法诉愿制度获得基本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方式与内容。一是,宪法诉愿所保护的权利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包括一般法律上保护的法律权利;二是宪法诉愿请求人自己的基本权利所侵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众诉讼;三是在各种权利救济中具有特殊性的程序,即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情况下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是事前的、预防性的救济制度。如前所述,对权利的救济有很多的方式,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救济方式是宪法诉愿制度。因为,它是直接为个人设计的救济方式,客观上强化了基本权利的效力。在宪法法院行使的职权中,除宪法诉愿外,没有一个制度是直接向个人开放的,在这一点上宪法诉愿的个体性是十分突出的。在韩国实行的违宪审查型宪法诉愿是具有特色的一种制度。根据韩国宪法法院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不属于诉愿的对象,因此对法院判决的不服不能直接通过宪法诉愿得到解决。为了弥补这一缺陷,韩国“宪法法院法”对第68条第2款做了具有灵活性的规定,扩大了个人权利保护的范围。通常情况下,启动违宪审查程序,有三种形式:一是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发现成为审判依据的法律可能存在违宪时依据职权向宪法法院提请审查。这种情况称之为依据职权审查。二是本案件的当事人认为,本案中适用的法律可能违宪,请求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提请,法院审查后认为有理由时,向宪法法院提起审查请求。这种情况称之为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三是法院对当事人的违宪审查请求不采纳时,当事人以法院裁决不服为由,直接向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愿。这一途径,实际上为个人直接向法律规定提出挑战提供了制度与程序的可能性,有利于个人面对强大的公权力主张其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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