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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诉愿制度的基本功能(7)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公权力的控制方面,公权力作为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各种制度设计是相对容易的。但对公权力不作为的控制是有一定难度的。按照宪法诉愿的原则,由于公权力的不作为而导致的基本权利的侵害也可通过宪法诉愿得到救济。在公权力不作为案件中,首先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宪法上作为义务的规定,如没有宪法上的作为义务就不能产生宪法诉愿的救济问题。当然,宪法上的作为义务的规定既包括宪法文本上的规定,同时也包括通过宪法解释而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由于不作为义务类型的多样化,宪法法院的判断应基于价值与事实统一的原则,注意在两种不同的价值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比如,立法不作为通常有单纯立法不作为、真正立法不作为与不真正立法不作为三种形式,其中成为宪法诉愿对象的是真正立法不作为。单纯立法不作为属于国会立法政策与裁量问题,由立法机关作出具体判断;所谓不真正立法不作为,是指国会履行了立法义务,但履行义务不充分,是在积极立法中存在着缺陷;所谓真正立法不作为,是指宪法明确赋予国会立法义务,但国会实际上没有履行义务,客观上不存在应存在的法律现象。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时,请求人以侵害事实为依据,提出宪法诉愿请求。在行政立法不作为的宪法判断中,宪法法院一般也要考虑行政立法作为义务的存在。

  总之,对公权力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宪法诉愿制度确立了严格的控制系统,以保证所有公权力遵循宪法秩序的价值与原则,合理地确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界限,维护宪法作为社会共同体最高规则的地位。

  四。主观性权利与客观宪法秩序的统一:

  宪法诉愿的维护社会共同体价值功能

  随着宪法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宪法概念的内涵不断发生了变化,其宪法价值不断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扩张。当宪法成为国家统治权基础的时候,在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宪法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和依据。宪法既保护个人的价值,同时为社会和谐发展奠定了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们经过历史的反思,发现了价值体系的宪法理念,并期待以此为基础建立新的宪法概念与理念。作为价值体系的宪法概念必然要求价值的普遍化,保障宪法规范的最高性价值。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个体与社会共同体价值的互动,片面强调个体或共同体价值在宪法体系中遇到了越来越大的挑战。宪法作为个体价值与共同体价值平衡的尺度,需要确立更加规范化与现实化的标准,更凸现了当代的历史使命。在某种意义上,宪法诉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因应了这一时代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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