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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的法社会学散论(5)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三、“可持续发展”的法律观之构

  何为“可持续发展”,1987年,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在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将之定义成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1] 张文显先生对该命题进一步分析时提出:“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并且一部分人的发展不应损害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前者强调的是体现未来取向的‘代际平等’问题,后者是强调整体观念的‘代内平等’问题。”[22] 从定义看来,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与自然、人与人自身的普适性协调问题,本文不想过多地停留于概念、由来等相关内容,仅就“可持续发展”法律观的构建略表看法。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在我看来,凡人类经阅之法律观,大致有三类:一是传统型权力法律观;二是近现代型权利法律观;三是(后)现代型生态法律观。[23]

  传统中国社会由于权利观念的极端贫乏和狂热的皇权崇拜,权力本位和义务本位成为法律文化内容的两项核心。于是,权大于法,法律服从于权力的观念逻辑从思想到实践自然被演绎得淋漓尽致,我们谓之“权力法律观”。谢晖先生在《权力缺席与权力失约》一文中提出:当代中国权力缺席之因由是“国家主义法律观”、“暴力主义法律观”、“管理主义法律观”之结果。[24]实质而言,“国家主义”、“暴力主义”和“管理主义”显属于典型的权力法律观。权力法律观的利弊得失大有人论之,本文勿庸多言。值得肯定的是,受市场经济内生力、西方法治思想、权利意识等因素影响,权力法律观在遭世人诟诘后不得不走向最终的宿命。

  权利法律观,其来历源远流长。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近代西欧的是洛克、卢梭、孟德斯鸠,再到现代美国的庞德,一路摧毁柏拉图鼓吹的“哲学王”,把法治大厦经营得风雨不动、深入人心。法治的精髓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与保障人权,正如徐显明先生所言:“法治意味着权利制度受到保障和社会自由原则的确立。权利的保障制度开始形成于法律对权利的宣告。权利告示的法治原理在于:法律每宣告公民的一项权利,就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25]近代中国社会始入“法治的观念启蒙”,[26]接下就是该如何让权利法律观发扬光大起来。虽然此类论说时下已经响彻大江南北、牵动国人心悬,但还是必须指出,对权利构建相关理论的研究,不能动不动就来个彻底西化的“三权分离”。要知道,“即使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用、有益的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 [27]因此,注重国情的多维视野才是法学家们的现实着眼点,颇有启发意义的比如:朱苏力先生提出的“国家立法兼容‘地方知识’的法律多元”[28];谢晖先生提出的“实现国家‘大传统’与民间‘小传统’的融通”[29]等。

  几乎与此同时,对于国人来说,“权利法律观”之“翅”还羽翼未丰,生态法律观之“膀”却又不得不跚跚而来,这大概就是半世纪来“经济先行”路数下快进“现代化”的结果。近年来大规模的植被破坏、资源的过度开发、能源的无限消耗、不节制的都市化进程、废弃毒物的超量排放等等,将人类推向资源枯竭、潜力丧尽的增长极限。于此,人与自然共存共进的思想迅速得到警醒,难堪的社会场景不断对先前发展模式提出质疑,思想者们也卷入了对这种发展理念进行扬弃和更新的事业中。[30]这一前提下,中国政府偕同全球步伐制定了国情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战略。[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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