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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泉参拜判决看日本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那么事件性的要件是什么呢?

  日本宪法上没有就该问题做过明确列举。学界曾经一度争论“事件性的要件”,判例给了我们明确的回答。

  (1)因为教育敕语违反宪法98条第1款[8]的“敕诏”,众议院、参议院请求确认教育敕语违宪无效的最高院判决中,沿用警察预备队违宪判决 “仅仅限于特定的当事人间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纷争时,按我国现行的裁判制度,才对其加以裁判”,然后援引《法院法》第3条“所谓法律上的争讼是指,与当事人间是否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的纷争,并且是能够通过适用法律得以终局性解决的纷争”[9];(2)村议会预算决议无效确认请求事件,本案的核心是提起村议会预算决议无效的确认请求是否适当,最终最高院判决道“《法院法》第3条所说的”法律上的争讼“,是指通过适用法律得以解决的当事人间权利义务有关的纷争”;[10](3)“板佛坛”事件(板まんだら事件)中,修建放置“板まんだら”的本堂时,创价会学员对之捐了款,后来得知“板まんだら” 是赝品后,请求返还捐款之案件。最高院在判决中“即使是有关具体权利义务的纷争,不能通过适用法律得以解决的话,也不能成为审判的对象”[11]

  所以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明确《法院法》第3条所谓的“法律上的争讼”是由以下两个要件构成的:一是,当事人间存在与具体权利义务有关的纷争;二是,能通过法律的适用得以解决的纷争。

  (三)“附随性”与小泉判决

  下面我们回到小泉的11次判决上,看看为什么9次未进入违宪判决的程序,2次违宪判决还是以“傍论”手法[12]判决违宪?正如第一部分所分析的,这11个判决中,基本上都肯定了参拜给原告带来的如下精神痛苦:因为参拜蹂躏和平运动、美化死亡、对神道特殊对待,进而引起了原告的不高兴感、愤怒、悲伤。虽然原告主张因侵害“信教自由”、“宗教人格权”、“和平生存权”而违宪,但是,因为“欠缺实定法上的根据,内容也是主观的、抽象的,作为宪法上所保障的人权来理解的话很难”。如上述,法院分析了原告诉讼请求不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亦即不具有“事件性的第一要件”[13]后,诉讼请求统统都被驳回了。因为没有具体的案件性,法院没有继续审理的权限与义务,所以没能进入是否违宪的判决程序。当然,媒体对福冈地方法院与大阪高等法院第二次审理作了大量的报道,但是如果认真看看判决书全文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两次所谓的违宪判决确认,都是以“傍论”手法做出的。[14]这也是违宪审查制度的“附随性”所导致的。囿于制度的“附随性”,法官想要阐述自己的观点,而“案件性”要件却不具备时,只能采取此手法了。其中为了避免非议,福冈法院判决书的“附则”如下:

  “如判决书正文的分析,因为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都是没有法律理由的,所以驳回诉讼请求,正如主文的判决。但是,如前文所述,本法院即使对该案判决违宪,作为结论,不能确认通过本案的参拜,侵害了法律上所保护的原告的权利与利益。又因为侵权行为不成立,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当然胆敢对该案参拜行为作出违宪判决肯定会引来非议。

  但是,在现行法制下,即使参拜行为违反了宪法20条第3款[15],仅仅就违宪性通过诉讼得以确认或者通过行政诉讼纠正其行为是没有渠道的。作为原告,为了诉求违宪判决,除了借助损害赔偿请求的诉讼手段外,没有其它任何的途径。一方面,关于参拜靖国神社,如判决书主文所述,回想过去,从数十年以前开始,就一直对它的合宪性存在着争论,《靖国神社法案》也被当作了废案,历代总理大臣也费尽心思对之进行慎重研讨。大阪高院对中曾根前首相参拜的判决中指出,该行为是宪法20条第3款规定的宗教活动,违宪的嫌疑很大。法院从中认识到了国民的经常性争论的必要性。可是,对中曾根参拜行为的合宪性没有进行充分争论,才导致了后来参拜行为的重复。鉴于以上情况,如果法院回避了宪法判断,以后很有可能重复出现参拜行为,把对本案进行违宪判断当作法院自己的任务,法院作出违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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