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公民诉讼权: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2)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在宪政社会中,宪法尽管享有至高地位,但违宪行为依然屡见不鲜。因此,只有赋予了公民针对对违宪行为而诉诸司法的权利,公民的宪法性权益才会得到周全之保护。诉讼权在宪法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运作方面也有不容忽视之必要性。显然,此权利具有制约国家权力之功能。在宪法诉讼领域,公民诉讼权表现出两个特点:其一,具有普遍性,公民可对立法机关之立法行为提起诉讼。其二,具有根本性,在这一领域行使诉讼权是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最终途径,有可能是公民在耗尽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之救济手段后的最终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虽然诉讼的发动权大都收归于国家的公诉机关,但诉讼权同样存在。首先,自被害人的角度分析,被害人除了有申诉、控告、检举这样一些间接发动审判程序、要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外,还享有刑事自诉程序中的自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及参与刑事审判的权利。其次,自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角度,获得国家法定的审判机关审判应视为其享有的重要权利。另外,被告人在刑事程序中,还享有应诉权、上诉权、再审请求权,在自诉程序中还享有反诉权,这些权利无疑也是公民使用司法制度、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二、公民诉讼权的宪法化与国际化-对法治国家的考察

  考察法治国家的宪政史可知,各国宪法均对公民诉讼权予以明文规定。在英国,1215年《大宪章》中正当程序条款已包含了保障公民请求国家开展一定诉讼程序以解决纠纷的权利以及要求攻击防御权利之精神。7 时至今日英国虽无成文宪法,但实际上一直承认公民的诉讼权。

  在美国,公民诉讼权的确立和保障首先为宪法所规范,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关于正当程序、平等保护的条款蕴含着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即诉讼权的内容。对此,诸多学者均有论述。盖伊。S.古德温-吉尔在评述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时谈到:“平等保护也不光是说权利遭到侵犯可以得到救济,它还意味着这种救济不能被限制性地否决……”。8 而卡尔威因和帕尔德森在对平等保护条款进行释义时更是明确使用了诉讼权这一概念。他们指出,“只有宪法明示或默示加以保护的权利,如言论自由权、宗教信仰权……诉讼权”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受教育权、住宿权、吃饭权”因不符上述条件,都不是公民基本权利。9 杰罗姆。巴伦和托马斯。迪恩斯也在其所著的《美国宪法概论》中自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中总结出了获得正当司法审判的权利,并将其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10

  在大陆法系诸国中,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任何人皆享有不可剥夺的去法院接受裁判的权利”。意大利1946年宪法第24条明文规定:“全体公民都有权自由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联邦德国1948年12月27日《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第19条第4款规定:“如权利遭受公共机构侵犯,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法》第103条第1款亦明文保障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即诉讼权。

  除上述国家外,将公民诉讼权规定于宪法的国家众多,诸如:巴西宪法第153条第4款、墨西哥宪法第17条、荷兰宪法第167条、西班牙宪法第24条、希腊宪法第20条第1款、土耳其宪法第36条、前苏联宪法第57、58条。

  需要指出,诉讼权的内容是发展的。日本学者杉原泰雄在以比较法学视角考察宪法的历史时讲道“现代市民宪法,就自由权、受益权之类的传统性人权,不仅继承近代立宪主义型市民宪法的解释,而且把它在扩充、加强”。11 他认为受益权,在近现代立宪主义市民宪法中包括有受裁判的权利、损失补偿请求权、请愿权。同时,杉原泰雄又指出:“作为受裁判权的一环……有一种倾向即允许就立法及其它国家行为是否合宪问题请求法院裁判”。12 因此,综合多国的宪法发展史来看,公民诉讼权不仅在近代宪法中有明文规定,而且在现代宪法中有了进一步的强化,领域也有所扩充,包括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