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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反对铸刑鼎的宪政涵义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公元前536和513年,发生了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两个事件:郑子产铸刑书,晋铸刑鼎,也就是颁布成文刑律。

  深受欧洲大陆成文法传统影响的今人,肯定觉得,颁布成文法律是历史的一大进步。然而,当时一些明智的人士却对此提出了严厉批评。晋国的叔向对郑子产铸刑书提出批评:

  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犹不可禁御,是故闲之以义,纠之以礼,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为禄位,以劝其从,严断刑罚,以威其淫。惧其未也,故诲之以忠,耸之以行,使之以和,临之以敬,涖之以强,断之以刚,犹求圣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长、慈惠之师,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祸乱。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徵于书,而徼幸以成之,弗可为也。……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周其败乎?(《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则对晋铸刑鼎予以猛烈抨击:

  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也,晋国之乱制也,若之何以为法?

  关于各国铸刑书、刑鼎究竟意味着着什么、孔子的批评究竟是何含义,学者们众说纷纭。(可以参见俞荣根的综述,参见《儒家法思想通论》,广西人民出版社,第1998年,第61-66页)。除去一些具有强烈意识形态色彩的评论之外,通常人们普遍从法律发展的角度对这种法典化的努力赞赏,如杨鸿烈以子产铸刑书为“中国首先打破法律秘密主义的第一人”。他援引梅因《古代法》的研究结论,在这种法律秘密主义时代,“法律仅为极少数人所掌握,绝不令一般人民识其内容”(中国法律发达史,商务印书馆,1993年,第50页)。

  按照一般意见,这样的成文化法典可以令民知所行止,从而增加法律的确定性。然而,我的朋友危舟在一篇评论布鲁诺。莱奥尼的《自由与法律》的书评中指出:

  表面上看,因为有着精准字句描述的文本摆在那里,成文法似乎更具确定性。但事实与之相反,由于对立法行为的乐此不疲,朝令夕改就成为普遍现象。而法律之有效在于符合人的预期,如果起床时做的事情合法,睡觉时做同样的事情则违法,法律的确定性从何谈起?缺乏长期的确定性正是立法之法的弊端之一。孔子“为后世立法”,当是指西塞罗所言的永恒之法,决不是为了解决眼前的某一具体问题的立法,故有“后世”一说,也只有这样的法才是久远而恒定的。其实,撇开时间因素,成文法也不能说因其诉诸文字而更具优势。世界纷繁复杂,任何描述都不可能穷尽其一切。世界的真实情况是无数个体在互动中达致平衡,用群体决策代替个体决策本身就是不正当的。立法之法“必然包含着对那些遵循立法规则的人们之某种程度的强制”,这也是群体决策中很难避免的。因此,法律是而且只能是,在保持司法独立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有机会涉入其中,并由法学家和法官在一个个判例中发现的东西,而不是由一帮人坐在那里向壁虚构得出的抽象原则。

  诚哉斯言。这一点或者可以作为对于孔子反对铸刑鼎的一种理由,尽管看起来有点过度诠释之嫌。

  而俞荣根本人的结论是,“孔子讥刑鼎,并不是反对公布成文法,正如明代丘浚所说,孔子讥刑鼎,是‘以为[铸晋刑鼎的]范宣子所谓非善也,非谓圣王制法不可使人知也’”(上引书,第190页),就是说,孔子所反对的是晋刑鼎中的内容,而非刑鼎这种法典化的法律形式本身。

  本文则准备提出另外一个解释。笔者认为,明智如夫子,对于铸刑鼎作如斯断言,语气如此强烈,自有其深意焉。

  古典法律家与贵族共和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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