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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第二,开发妇联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活动的主干渠道,并努力使其保持畅通。一是主动要求列席参加有关妇女儿童发展或权益问题决策的工作会议。二是争取向同级党委汇报妇女儿童工作 .在政策上得到支持和物质上的扶持。三是定期请党政、人大、政协、纪检部门的女领导干部了解有关妇女儿童发展参与发展或涉及全局性、普遍性的权益问题,并给予其支持和帮助。

  第三,开掘妇联组织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源头活水。妇联作为广大妇女的代言人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就必须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妇女法的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妇联组织采取一定的办法 ,妇联干部要多下基层,掌握妇女群众的思想情绪、心态、追求、意愿、困难和问题,只有知晓群众疾苦和实情,群众工作才有生命力和活力,这是妇联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作用的最直接的源头。

  近年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人们的价值趋向和道德观念急剧嬗变,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冲击,特别是劳动争议、家庭暴力、重婚纳妾等侵权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由于妇联是群众组织,维权工作既没有强制性,更没有裁判性,只能运用伦理道德、法律条文等有关规范做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督促问题尽快解决。我市法院采取了与妇联结合,形成强大的维权合力。妇联干部被聘为“特邀陪审员” ,直接参与审判。第一,与法庭一起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实现了审判维权与妇联维权的有机衔接,赋予了维权工作一定的权威性,开辟了依法维权的新路子。第二,对一些社会反响大、妇女受害深、当事人又有社会背景的案子备加关注,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或者自己又有新见解时,可以及时发表,便于与法院形成一致的处理意见,更有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第三,进一步增强了法官和妇联干部的工作责任感,都唯恐自己在工作中出现差错和失误,经常互访、请教,征求对方的指导意见,加深了相互之间的了解,密切了双方的关系,形成了强有力的维权合力。

  第四,协助法院多息诉、少缠诉,实现了优势互补、责任同担,缩短了办案时间,提高了办案质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三、妇联组织在妇女法实施中的职责

  (一)妇联的职责

  妇联的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体现了妇联区别于其他社会群众团体的本质特征。妇女是改革开放及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同时,又是身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到深厚历史文化传统影响的特殊群体。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带领广大妇女以崭新的精神风貌,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维护妇女权益,谋求男女共同进步与发展,是妇联组织的重要课题。

  妇女权益,具有较宽泛的内涵,它包括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等一切领域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利益,直接体现为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其核心内容是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即妇女的基本人权。男女平等是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反对歧视妇女的现象,切实维护妇女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及各项权益。在我国妇女法实施中,妇女参与权力和决策程度提高,范围扩大。妇女获得了更多的发展和就业机会。男女两性受教育水平差距缩小,女性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改善了妇女的健康状况。保护妇女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和完善,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机制初步建立。中国妇女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我国妇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存在,维护妇女权益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主要问题

  第一,在多层次生产力并存的状况下,妇女的整体发展水平与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较少数的女性劳动者能够进入先进生产力的行列,大量的妇女处于欠发达甚至落后的生产和发展状态。如果生存状况不改变,就很难谈到妇女权益的维护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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