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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8)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正如宪政主义并不是指拥有一部宪法,而是指对政府进行结构性和实质性的限制,要在一个满是成文宪法的世界里判断宪政主义存在的机率,无疑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在这些拥有成文宪法的国家里,有些国家的做法与其宪法并不一致,而另外一些则不能完成其宣称的目标。要区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宪政主义,就必须进行难以估量的经验主义调查。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宪政主义的区分还必须对一国的法制环境进行详细考察,如大不列颠,尽管其没有一部成文宪法,没有一部不易修改的人权法案,也不存在司法审查权,但是其满足宪政主义的绝大多数实质性要求。

  宪政主义只有在内容上具有自由主义民主政治时才会日趋成熟。自由主义民主政治的重点在于强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其试图明确区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除了某些参与政府权力行使的权利外,受到保护的公民权利都存在于防范政府侵犯其私人领域的方面,或成为“防御性”权利(德国宪法性法律用Abwehrrechte这一词来指称这一概念)。18和19世纪的宪法都不包含以保障公民公正程度的幸福(fair measure of well-being)为目的的社会权利。《魏玛宪法》的一个引人注目的方面在于其努力阐明足以保障每个人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存在(a worthwhile existence)而享有的权利。随着公民资格的概念从形式上的分享法律能力的平等到实质上分享实物(goods)的平等的转变,当代的福利国家明确承认某些不受限制的,而且可能也是难以定义的少数此类实质平等。实现这一目标的有力举措不再是宪法化而是立法。有些人认为某些这一类型的立法已与立宪主义者的计划(constitutionalist scheme)发生实际冲突。这些所谓的冲突已经,依次,在美国和其它国家引发了实质性的努力,即重新解释自由主义宪法,其不仅允许而且要求政府代表社会底层的人民的利益而进行社会干预。

  面对这些问题,但决不仅仅限于这些问题,美国的宪法学者参与对宪法解释方法的定期争论。这一争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重复早几代人解释的轨迹。他们的焦点集中于对宪法文本和制宪者意图的忠诚度。许多当代的著作认为宪法可以包容高度主观性的价值偏好。这就存在这样一种张力,即一方面是与“人类的进步”相一致的方式详细解释一国本质上并未改变的18世纪的宪法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将宪法消融于社会的进步之中的危险。这一争论因为无休止的各种关于司法审查之确切范围的高度优雅的理论而愈加复杂。

  在这两百多年间,美国宪法已经被赋予了国家意识形态的角色。对于一个从几百万公民到将近250,000背景各异的公民的民族来说,美国宪法已经扮演了这样的一种角色。由于美国人民对宪法修改的历史性仇视,采用司法审查的方式可能有助于保持其稳定性,同样,其也使宪法处于难以名状的紧张之中。在美国,美国宪法长期等同于圣经,正如Walton Hamilton所指出,“他已经成为语言冲突的一个大仓库,与之竞争的真理来自于同样确实可靠的来源所形成的同样无情的逻辑。”(it became the great store-house of verbal conflict, and rival truths were derived by the same inexorable logic from the same infallible soure.)美国人更加频繁的援用宪法原则来理解和解决冲突。这一事实证明了美国宪政主义的非凡活力。其同样也对美国宪政主义的生存能力构成威胁。“作为意识形态的宪法”和“作为宪法的意识形态”之间的频繁交叉会混淆二者的界限。美国政府合法性的概念与宪法紧密相连。这一概念操作上的无限制(limitless manipulation)会真正威胁到政府的合法性,而这已经成为美国宪政主义的巨大成就。

  参考书目:

  [1] ADAMS,WILLI PAUL 1980 The First Constitutions.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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