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我国宪法规范在审判中直接适用的实证分析与评(3)
www.110.com 2010-07-24 11:26



  二、判 例

  例三:王玉伦、李尔娴诉蔬菜村非法扣留土地转让费案。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未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必须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6〕

  例四:倪培路、王颖诉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侵害名誉权案。

  案情简介:1991年12月23日,倪培路、王颖(以下简称原告)在中国国际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被告)下属超级市场购物时,被告的服务员迫使原告解开衣扣、打开手提包让其检查(被告服务员怀疑原告偷拿市场东西)。市场门口贴有公告:“收银员受公司指示,对贵客带入铺内之袋(包括胶袋)作必须查看,请将袋打开给收银员过目”。倪、王为此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则称:原告进入市场购物,视为接受被告张贴的公告;被告未对原告公开实施侵害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院认为:“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可以行使的一定行为和可以享受的一定利益。

  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行为,如果没有法律的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都不能自认为有权利行使这样的行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有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因而被告无权张贴要求顾客将自己的提包打开供被告工作人员查看的公告。尽管此公告张贴在市场门口,但由于它没有法律依据,因而是无效的,顾客有权不执行公告的规定。“〔7〕

  分析:

  例三、例四都属于民事案件,但仅仅适用民法无法处理。两个案件都涉及到契约(尽管在形式上是不典型的、不规范的),要处理这两个案件,必须对契约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例三直接援引宪法规范而否定契约的效力,较为简单,例四的情形则较为复杂。

  例四中的涉讼公告有无法律效力?在涉讼公告的效力来源上,国贸中心和人民法院采用了两种不同的思路:

  国贸中心的论证思路为:顾客能看到张贴的公告,自愿进入商场,应视为接受商场要约,因而契约成立。服务员搜查顾客是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所以是合法的。人民法院的论证思路为:服务员搜查顾客没有法律的授权,因此公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服务员搜查顾客是非法的。

  国贸中心的论证中有一个假定作为前提:契约权利都是合法的;人民法院的论证中也有一个假定作为前提:法律权利=法律授权,没有法律授权的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

  评述:

  在两个民事案件的处理中都碰到了适用法律的尴尬:民事案件却不能仅仅适用民法规范。

  如何走出尴尬?例三援引了宪法规范,虽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悖,但判决理由的科学性却是不折不扣的;例四将法律权利缩小解释为法律授权,避免了宪法规范的援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一致,但处理理由的科学性却大打折扣。做为权力行使者的国家机关与做为权利行使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行为的界限是不一样的。对于国家机关而言,没有法律的允许就视为禁止;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没有法律的禁止就视为允许。由此引申出两个不同的违法概念:对国家机关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给它做的事;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说,违法是指做了法律明文禁止做的事。〔8〕例(三)中人民法院通过援引宪法规范而否定了契约的效力,而在例(四)中,人民法院没有援引宪法规范,而是将找法作业推向当事人:你找不到法律授权,所以你违法。实际上没有正面回答国贸中心的答辩理由,而是绕开了。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