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变革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参考文献:
[1]参见:何宁论文《立法运行成本论》,见武汉大学生毕业论文集。
[2]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3]参见:秦前红、李元《中国共产党对立法的影响》,载于中国宪政网。//www.calaw.cn
[4]参见:秦前红、李光霞《关于最高检察院法律解释权的宪法思考》,载于//www.calaw.cn
[5]所谓私权领域与公权领域是自罗马法以来,对社会领域的一种“二分法”的划分。一般认为,社会根据不同的利益关系,可以分为私权领域和公权领域。私权领域基于市民社会,具有个体性,多涉及私人利益,受历史传统和习惯的影响较大;公权领域基于政治国家,涉及公共利益,在地域和时间上具有广泛性,直接与国家政府相联系。现代国家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由此形成一种新的社会权领域。作者注。
[6]参见:秦前红《事情正向好的方向转化—评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法律、法规审查备案研究室》,载于http//www.c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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