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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民身份证体现公民权 ——对公民身份证法草(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当然,《草案》既然试图区分“公民”与“居民”,那么就要考虑到目前大量在中国长期或短期居留人士的身份认证问题。短期居住的人口分两种,一种是境内跨地域的短期居留,例如省际之间、城乡之间或城际之间。第二种是来自境外的短期居留人口,例如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人口。从公民权利平等以及户籍制度改革的趋势来看,第一种短期居留的人士在将来应当不作区分,作为一种过渡,可以由各省安排省际的居留证。对第二种情况,应当为他们配发短期或长期居留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项,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其他在中国长期或短期居留的非中国籍人士须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期(或短期)居留证;港澳台地区居民须领取大陆地区居留证。或者,在《草案》附则中说明,将另行通过立法或行政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规定。

  身份证管理:警察管理还是社会服务

  目前中国的户籍以及身份证管理都由公安机关负责,这种管理方式有待改进。公安机关管理的事务过于广泛,不利于其职权的行使。例如,公安机关所负责的事务,涵盖了国内安全保卫、经济犯罪侦查、治安管理、边防管理、刑事侦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卫、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禁毒等,还要对铁道、交通、民航、森林公安局及走私犯罪等活动进行监管。结果,警力不足成为困扰公安机关的长期问题;同时由于权力集中,公安机关成为广受批评的焦点。

  户籍管理以及公民身份证管理无需通常的警察技能,而需要对入籍、出入境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如果将户籍管理与公民身份证管理划归专门机构,既能够解除公安机关的负担,也可以将国家对公安机关的预算用于更加专业化的警察事务方面,还可以减少公安机关在户籍管理方面存在的腐败现象。为此,可以考虑将公民身份证的管理机关交由专门的移民与归化署或由民政部门设立专门管理机关负责。

  考察外国及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护照及身份证件的发放机关均为独立于警察系统的专门机关管理,我国也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采取设置独立管理机构的方法。此外,早前亦有学者指出,户政管理应当转由民政部来负责。在中国实施新的公民身份证管理时,可以考虑这种建议。中国的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安置、救灾救济、社会福利和其他社会事务,比较符合户政管理与身份证管理的属性。

  20世纪以来,随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许多国家都经历了一场由“警察国家”向“社会法治国家”的转变。这一转变的核心,就是让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从管制与服从,转向服务与监督;换言之,从秩序行政转向给付行政。中国自1999年将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载入宪法,这也是我国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开端。对公民身份证的管理而言,这种转换将意味着承认公民有某些权利,可以要求身份证管理机关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救济。例如,公民对身份证登记信息的查询权。尤其在实行智能IC卡之后,政府通过身份证登记将会了解更多公民信息,因此应当增加公民查阅身份资料请求权。如果公民发现管理机关存档的个人信息与事实不符的,经查证属实,有权要求管理机关即时更正。再如,为保护公民隐私,应当在《草案》中明确,必须有“法律与行政法规定?梗?才能进行查验,以体现法律优先原则,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最后,如果身份证管理机关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等。

  法律责任:是公民一方责任还是管理机关与公民双方责任

  对于立法机关而言,在制定法律时,应当遵循一条基本原则,即立法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问题。对身份证法律关系而言,就是身份证管理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身份证查验机关与身份证持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关系问题。以这一原则看《草案》,就是既要体现方便管理,又要体现行政机关的相应责任与义务,以及公民基于行政机关的义务应有的请求权或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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