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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公民身份证体现公民权 ——对公民身份证法草(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首先,在身份证查验方面,《草案》第16条规定,公民拒绝查验应承担法律责任;与此相对应,如果是违法查验,公民是否有权拒绝?拒绝权是一项重要的对抗权力滥用的法律救济,立法中增加此项内容将体现立法的进步。

  其次,《草案》规定违法查验的具体工作人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却只字未提其所属机关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与我国民法与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不符。因为非法查验通常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体行为。对职务行为,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第一责任,而由具体执行者承担第二责任。为与行政处罚法及国家赔偿法保持一致,立法中应当规定,身份证查阅者违反规定查验公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与其他损失。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公民权的实现有赖于救济程序的设置,即诉权的保障。对于违法发放、查验、扣押行为;对于拒绝证件持有者合法请求权的行为,可以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救济?目前的《草案》仅规定了行政处分及行政处罚,这与上述违法行为是不相称的。《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政行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其他国家机关在查验身份证时违法,得提起国家赔偿请求;对非行政主体的侵权行为,得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是一项神圣的称谓,其中包含了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早在2000多年前,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以“既是治者又是被治者”来定义公民,而以“被治者”来定义家奴。如果一部立法要体现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就一定要避免将公民置于“被治者”的地位,一味强调管理;还应同时承认其作为“主治者”的身份,实现其参与管理与接受服务的利益。就身份证制度而言,如果身份证仍旧不过是一张证明“良民”身份的便携户口卡,那么,即使改头换面或者改名换姓,也难以体现公民权利。

  10月底,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首次审议了公民身份证法草案,这表明我国将在修改原居民身份证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公民身份证制度。身份证的申领与更换涉及到了每一个公民,也涉及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体制,其影响范围之广和意义之重大毋庸置疑。“公民身份证”与“居民身份证”虽只一字之差,但是这种变化的触角却可以深入到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等方方面面,甚至可能会带来我国长期以来管理思维与管理观念的变化,所以人们对这种变化关注的也并不仅仅限于一个证件的重新申领,人们希望能从中看到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我国行政管理方式的变革。清华大学程洁博士的评述恰恰可以从这些方面给我们以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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