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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作为农民政治权利最重要表现形式的选举权,理论界有两种观点:由于工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如果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便不能使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得到应有的体现;[4]如果城乡都按同等比例选代表,则人民代表大会就会变为农民代表大会了。[5]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偏颇的。前已述及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里,工人阶级虽居于领导地位,但工人和农民的法律地位仍应是平等的。人民民主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农民的利益能够得到有效的反映和代表。比如在50年代国家工业化之初,工业化是符合农民的长远利益的,实际上我国广大翻身农民也懂得这个道理,他们积极为工业化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即使是在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由于“左”倾错误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农村出现了大批农民饿死的情况,他们仍然交“爱国粮”,没有出现历史上农民因饥寒交迫群起反叛的行为。[6]但在国家已经或初步实现工业化后,就应当反哺农民,而由于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比例被过分压低,就很难实现农民当年支持工业化期望的那部分长远利益。这就是政治权利的潜在影响,政治权利的不平等待遇也容易使“领导”的性质发生改变。而那种怕把人民代表大会变成农民代表大会的思想前提无非有二:一认为农民是二等公民,这显然不对;二认为农民素质低、参政能力差,这恐怕是最主要的顾虑。但这里如果弄清代表农村人口的代表和农民代表的区别后,就不应该有这种顾虑了。代表农村人口的代表不一定必是农民,也可以是素质高、参政能力强的专家,只要他能代表农民的利益,又何尝不可以做代表。实践中,北京人去做天津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甚至湖北省的全国人大代表已不是什么新闻。因此,对选举权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客观上只会使农民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使本已存在的城乡之间的差别进一步扩大,与社会主义缩小进而消灭城乡差别的目标相冲突。

  二、农民经济平等权的法律保障问题

  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是中国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潮流,农村和农民也不例外。然而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城乡收入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7]收入差别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农民经济平等权利的缺乏无疑是其中的重要方面。

  先看农民的资源分配权利。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 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为670亿元, 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七五”期间占5%,到1993、1994年分别下降为2.2%和1.9%, 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左右。农业投资用于水利方面的很大一部分还是解决城市和工业用水的。[8]值得指出的是,农民为国家提供的积累相当一部分直接转化成了城市居民的生活福利,“一旦成为城市人口,每年便可从国家取得120元的粮油补助, 国家财政每年为城市人口提供食物补贴500多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近1/4. ”[9]国家资源分配的不平等,使农业在为工业化进程承担积累重负的同时失去了自身的发展机会,即从传统农业转变为现代农业的机会。在发达国家,当工业产值已经超过或接近农业产值时,政府便开始对农业实行愈来愈强的扶助政策,将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积累用于农业的发展。 如日本,财政收入中农业一般只占1%,但农业投入却占总预算的10%。90年代,日本对农业投资额的年递增率达13.4%。美国政府则把农业作为一项公共事业,对农业生产给予大量的投资和补贴。[10]因此,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国家理应在资源宏观分配上向农村和农民倾斜,回报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巨大贡献的农民,扶助先天不足的农民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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