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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对公民社会权保障趋势的影响(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1.国家之下:由国家到社会。“福利”概念的重新界定将社会权利保障由国家转向了社会,这也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传统社会权利的实现依靠一系列官僚化国家机构组织自上而下的运作,新的社会权利保障体系则扩展了提供保障的范围;公共机构即第三部门、企业、教会、家庭和朋友等非国家行为体等纳入了社会权保障体系之中。其作用机制和结构由垂直的自上而下转变为平行结构,由法律的规制转变为“合作、协商和伙伴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社会权利的国家中心责任向非国家行为体的转变并不意味着解除国家责任,而是国家不再承担中心责任,意味着社会权利的实现和保障由单纯和绝对的他治走向他治与自治的结合,即共治。这一转变也是传统“统治”向“治理”理念转变的过程,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过程。[ix]国家中心责任和非国家行为体的共治不再主要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权力的多元倾向有助于减轻过分依赖国家可能导致的国家权力的扩大,分散政府权威,还可以在合作、自愿与协商的基础上加重个体自我选择的责任,抑制和克服国家中心责任机制下产生的非民主倾向,使个人将生活全面看待,并负起全面责任,为个人的自主意志、判断和选择留下适当的空间。因此,这一转变过程在消除前述社会权利国家中心责任而引发的财政上的负担,减弱国家机构的官僚化倾向,抑制能动国家对个人生活的干预,及加重个人责任,弥补非即刻实现的缺陷及减少道德公害方面的作用是值得重视的。

  首先是公共机构的影响力。公共机构即第三部门既是社会组织,又是带有公共性质的非营利性机构,这类机构与国家合作,在社会权利实现方面一直承担着重要作用,且这一作用还有日趋加强的趋势。德国的福利政策和公民社会权利的实现主要依赖这一制度。在德国,第三部门群体和组织构成了复杂网络,政府机构借助其力量推行福利政策,其目的是帮助它们达到各自的社会目标。例如,在幼儿保育方面,德国的第三部门团体几乎垄断了提供服务的机会。各个福利国家与第三部门的结合程度或者依靠第三部门的程度各不相同。如荷兰非营利性组织是社会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而瑞典则很少利用非营利性组织,比利时和奥地利则像德国一样,有将近一半的社会服务是由非营利性团体提供的。[x]

  其次是重视私营企业的作用和能力。经济部门的私营企业是帮助落实社会权利的又一重要组织,借助于政府政策支持,私营企业着重在人力资源投资、提供就业机会、与企业技术开发有关的教育项目落实及劳动保障等方面缩小社会差距。这一过程也需要政府的相关政策作为支持性和配套性措施,方式是或者帮助创造风险投资,或者通过重新调整福利制度来保障陷入困境的企业的利益,如允许企业两年或三年交一次税,而不一定非得每年都交税。并且,重要的是“国家有责任规范私人企业的行为并确保尊重人权”。[xi]这方面些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如日本通过法律规定企业必须雇佣一定数量的残障人;还有人主张私人公司实行强制性基础教育主张,通过让儿童接受教育和让某一特定年龄段以下的儿童离开工厂,这样受到监视的公司就会普遍作出反应。[xii]此外,全球性企业也需要承担人权责任。

  再次是鼓励家庭般亲密的工作环境政策。这一过程也是通过公私合作实现的。亲密的工作环境可以帮助照料儿童,也可以帮助人们在工作与家庭生活两者之间寻求和谐。政府可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实现这一目标。此外,家庭本身也可以直接承受某些社会福利性质方面的职责,以利于社会权利的实现,并进而减轻政府负担。这方面同样需要国家法律或者政策支持,如新加坡就通过了类似法律,将赡养与扶助老人的责任以法律方式赋予家庭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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