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吴安民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机械总公司党委书记、法人代表。据吴安民介 绍,农机公司建于1964年,属国企。该公司近年因市场不景气及管理、用人等体制上的 弊端,效益连年下降,至1997年10月底已亏损约70万元。经巴州政府有关部门、吴安民 、公司代表多次讨论、研究,决定由吴安民买断公司,实现公司改制。

  1998年1月15日,巴州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通过了《巴州农机公司现有净 资产由现任经理吴安民买断经营的改制方案及协议书》,农机公司的价格为150万元。1 月23日,吴安民以农机公司为担保从农业银行贷到150万元。1月25日,巴州国资局代表 政府与吴安民签订了个人买断农机公司的协议书。吴安民将150万元当场支付给国资局 ,双方履行了交接手续,同时报请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

  改制后,吴安民在经营机制上做了一些尝试:如销售人员按比例提成;对确有特殊情 况不完成任务者,实行300元的保底工资制等。此后,公司状况开始好转,有的职工月 收入甚至达上万元。但也有职工每月只拿300元。于是,当初拥护吴安民买断企业的一 些职工发起了反对个人买断,上告吴安民的浪潮,提出“要当主人,不当马仔”、“要 国有,不要资本家”。

  1998年4月,巴州政府派检查组到公司调查核实,并写出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在此基础上,巴州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再次肯定了“农机公司改制符 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基本准确,实施程序完备,协议签字符合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应该继续执行”。然而,职工反对吴安民的浪潮并未停止。 1998年8月,政府再派农机工作组进驻农机公司。这次,工作组态度开始转变。工作组 组长、曾参加过公司改制会议的州农机局党组书记陈柱甚至对吴安民约法三章:不准离 开单位;职工意见不准解释;吴安民在会上要说什么话、提什么意见须事先汇报工作小 组,经同意后才能讲。

  1999年1月18日,工作组以吴安民离开企业、“撒手不管企业”等为由,宣布单方终止 合同,并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企业已恢复国营,任命职工王安申为经理(后任命工作组成 员刘应利为经理)。1月25日,吴安民把巴州国资局告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

  1999年12月29日,新疆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巴州国资局在与吴安民签订 的《协议书》中,将1200多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给个人, 系双方恶意串通故意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属无效民事法律关系,且吴安民作为企业法 定代表人以改制前的国有公司财产为其个人贷款担保,并用该笔贷款购买国有公司,违 反了《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故原、被告双方所签的协议书应属于无效合同,原告要求 继续履行合同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③

  一、宪法的核心问题

  上述三个案例都涉及到一个复杂而又简单的法律问题:公民的私人财产权和国有资产 的法律界定与保护问题。在中国有没有法律来确定和保护私有财产及其权利?如果没有 ,应该由什么法律来划定私人财产权与公共财产权的界线?又是由什么来划定个人自由 与政府权力的合法范围之界线?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是谁给他们的,又有多少自由裁量权? 在上述三个案例中,法院和检察院是根据什么母法或者法律原理来决定是否受理和怎样 处理类似案件的?也就是说有什么样的法律依据?有人说上述三个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现 有的法律都没有规定,所以也无法很好地解决。也有人说上述三个案例带来的问题,远 远超出了法律问题的范畴,不是法律所能解决的。事实是如此吗?

  确实,中国改革开放20年以来,中国人释放了巨大的能量,经济改革推动了中国从计 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型以及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同时由于改革带来的多元利益主体 的出现,各种利益冲突也日渐增多。传统和现代,保守和改革,处于不断的冲突和演化 之中。经过20年的改革路程,积累了许多现在无人解释、无法处理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如果不及时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将会酿成更大的社会问题。上述三个案例的处理就给我 们提出了许许多多非常复杂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实际上都是法律上的一些基本问题 ,或者说涉及到法律的母法-基本法即宪法的问题。中国20年的改革已经对中国的基 本法律和宪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可以这样说,快速迈向市场经济的中国正在面临一个 非常紧迫的问题,即私有财产和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它已经成为现有法律一个巨大的空 白,是我们许多法律面对的一个重点和基本的问题,更是作为所有法律母法的宪法所面 对的核心问题。如果这样的问题我们的宪法和基本法律都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话,所谓 经济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等等都是一句空话,公民的权利、政府的分权以及对政府 权力的监督等等也无从谈起,建立宪政体制更是遥不可及。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