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五)私有财产及其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基础

  没有私有财产就不会有公民的政治、经济等权利,也不会有自由竞争和市场经济。市 场经济两个最基本的要素是财产权和契约,它排除血缘、地域、门第、信仰、语言、种 族之间的差别和特权,市场经济首先认可的便是利益多元化和人的自利动机。保护私有 财产并承认财产权是一种可让渡的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必然。

  五、中国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产权保护的缺乏与不平等

  立法上缺乏对私有财产的基本尊重。首先公与私之间的身份就不平等,长期以来全民 所有制、公有制的身份最高贵,享有的优惠政策无以记数,集体所有制次之,而私有制 则不被承认。后来,个体和私有经济渐渐有了法律地位,但也只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 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总摆脱不了它对公有制的依附地位和服务作用。在私有财产 和公有财产的保护上,法律也是实行差别待遇。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等级、血缘 、门第、地域、信仰等的差异,缺乏物权法等保护公民基本财产权的法律。

  (二)财产权界定不明确

  这是当前中国财产权保障的突出问题,它导致的一个重大后果是:产生大量的财产权 纠纷与冤狱,主要表现在企业产权、农民土地承包权、公民的各种收入、知识产权和剩 价值索取权的归属、界定与纠纷上,如,在改革开放初期,许多私营企业因为害怕受 到歧视,而纷纷戴上“红帽子”(指挂靠政府主管部门和集体控股的模式),酿成了目前 财产权纠缠不清难以界定的局面。有些人甚至为此蒙冤入狱十数年。⑧由于部分私营企 业家对国内的法律环境感觉不好,担心私有财产不被保护,于是纷纷采取购买外国“绿 卡”或出逃资本到国外的办法,以求自保,民间把这种现象称为“开天窗”。据民主建 国会北京经济学院支部、海淀区中关村实验区支部的联合调查表明,在北京资产达500 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家中,“开天窗”者已占三成以上,而且这个数字呈上升趋势。据 统计,1994年,中国的资本外逃率(资本外逃增加额与国家外债增加额之比例)就已经达 到了52.3%,超过世界上15个债务负担最沉重的国家资本外逃的平均水平。到1997年, 中国的资本外逃率更是直线上升接近世界之最。1999年3月“修宪”之后,这种现象才 略微缓解,但更多的是观望。⑨

  (三)私人企业进入市场受到歧视

  由于政府政策对私营企业实行差别待遇和“双重标准”,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受到 歧视。尽管中共十五大已经明确了私营企业的地位,但是私营企业仍然低人一头,比如 说由于私营企业获得外贸经营权的门槛太高,限制了其外贸产品的出口。外商投资10万 美元,就可以获得自营进出口权,而私营企业投资100万美元,还拿不到自营的进出口 权。根据国家外经贸委1998年的有关规定,私营企业必须注册资金和净资产都达到850 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出口进货分别达到5千万人民币、100万美元以上 ,上报外经贸委审批后才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而去年底,外经贸委两次发文,对全国 范围内国有、集体生产企业的自营进出口权由审批制改成登记制,条件是注册资金不少 于500万元,但私营企业并未被列入其中。浙江建德建业有机化工有限公司中,其业主 私人占有70%股份,虽然产品已经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澳洲、韩国、日本等十多个国家, 但由于还没有获得自营进出口权,他们甚至连广交会都进不了,丧失许多商机。⑩企业 为了获得自营进出口权,在摘掉“红帽子”以后又纷纷冒充集体控股企业,重戴“红帽 子”。

  (四)缺乏对财产侵权行为的审查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由于政府的强大与私人的弱小,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为,在实践中层出不穷 ,对政府侵犯公民私人财产权的行政行为(抽象与具体的)缺乏审查制度,行政程序漏洞 很多。行政机构的恣意妄为,往往是对私有财产权的最大伤害。对非法剥夺和合法征用 私有财产的行为,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制度。程序既不“正当”,赔偿也不 “公正”。在实践中对征用公民的私有财产缺乏国家补偿方面的具体操作步骤。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