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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施米特宪政思想中并没有彻底否定自由主义的价值,他要批判的仅仅是相信法治的合法性足矣的幼稚的自由主义;施米特的“合法性”定义也并非缺失了公正话语,正当性的追求就是其挽回20世纪技术统治下文化蚀空的努力。把握施米特的宪政思想,不能脱离他在政治法学上设置的前提;正确理解施米特“正当性对抗合法性”的命题,必须进入施米特整个学说体系的射程之中。

  二、对抗论解读――对抗理论在施米特学说体系中的地位

  施米特不仅是一位杰出的宪法与公法学家,更是一位现实的政治批判家和政治哲学家。为他赢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哈耶克语)称号的,除了他的国家和个人关系理论,更主要地还是他在政治法学上的精辟见解。“正当性对抗合法性”,不是游离于施米特学说体系之外的论断,而是他政治法学上一系列观点在宪政层面的必然归宿。把握施米特在政治法学上的建术,对正确解读对抗论无疑是有帮助的。

  施米特的政治法学的根本出发点或目标是在政权统治的超验价值或秩序失效之后探究并重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20世纪30年代开始,世界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1929年到1933年,爆发了席卷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全球性经济危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自由放任式管理模式遭到怀疑,“旧的否认资本主义存在危机的传统理论开始失效,资本主义制度处于风雨飘摇之中”[4].由于失去了超验根基,知识分子必须重新为国家这一实体寻找到正当性的渊源。有感于魏玛共和国后期政府的软弱,施米特放弃了凯恩斯以“有效需求”为中心适度加强国家干预的方式,试图建立强大的决策力量。施米特在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理论中挖掘到了他所想要的资源。虽然海德格尔从未蓄意发展一种政治哲学,就像他不想表述一种伦理学或美学一样,但他的“政治本质上就是为了提出存在的追问而使世界变得安全”[5]的命题却为施米特的政治法学提供了前提和可能。当然,为了更好地构筑自己的理论,施米特对海德格尔的存在主义作了一定程度的修正:对海德格尔而言,存在主义更多的是指个人存在主义,立足于个体实存;而在施米特眼中,则是一种国家存在主义,关注的是国家的存在。他在《政治的神学》一书中明确阐明以国家为基点的存在主义立场:国家的实存无疑证明了它对有效的法律原则的优越性。相对于个人存在主义强调个人存在的偶然性、无根性以及非理性的荒诞特征,国家也要面对并处理各种各样的偶发事件,这就是施米特政治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例外”的来源。“例外比规则更有意思。规则不能证明什么,但例外却能说明一切:例外不仅肯定了规则,而且肯定它的存在,因为规则来自于例外。”[6]因此,施米特反对将法律秩序作为一个封闭的体系来对待,“例外”的存在使得规则的机械假定无法穷尽给定情况的特殊性。

  另一方面,尽管每个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威内容:“在16世纪,神学拥有权威;17世纪是形而上学;18世纪是道德;19世纪是经济;20世纪则是技术”,[7]但施米特认为政治始终是一个不变的定数。国家概念要以政治概念为前提,“政治活动必须具有高于法律的至上性”[8].这是因为无论是君主制政体还是代议制政体,社会秩序的维护与稳定都必须以某种同一性为基础。尤其是在现代民主国家,所谓的民主就是“政府与其被统治者,法律与大众意志之间的一种同一性逻辑”。[9]在抛开了亚里士多德经典民主定义中“多数人统治”[10]的精髓后,施米特终于为政治以高于国家的姿态出现找到了托词:政治的本质在于区分敌友,因此也只有政治可以排除异己,达到实现强国家自由经济的目标。也是在这个意义上,施米特对于自由主义的理性膨胀和在政治本质问题上的自欺予以毫不手软地批判,[11]指出必须考虑政治学上的种差,注意同“他们”对立的“我们”的创造。

  “例外状态”和“战争式政治观”(萨托利语)为施米特的政治决断论埋下了伏笔:不论是在对国家存在构成威胁的极端状态,还是在对敌友做出判断的关键时刻,理性主义预设的规则都无法满足决策及时性的要求。在紧急情况下,必需要由权威人物做出决策,“主权就是在例外情形下有权做出决策的某个权威者”[12].自由宪政主义思想的不切实际至此暴露无疑:过分注重经验逻辑下理性主义的普适性,从而必然在实定制度的偶在性上产生盲点。也正是因为这一因素,施米特拒绝了与自由主义的连接,作为对政治决断论的答复,他选择了独裁式的君主政治。“君主是对例外状态做出决定的人”(《政治的神学》)。不论决断的内容如何,也不问如何决断,关键是已经做出决断。[13]在紧急情况下,君主的权力必须不受现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因为他代表的是国家伦理,只有他才有能力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法律自身并不具有先于国家的有效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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