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7)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25] 孙中山对形式合法性的重视有诸多表现,如1924年他在起草“国民政府建国大纲”时,将“国民政府本革命之三民主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作为首条内容加以规定。参见曹锦清编选:《民权与国族――孙中山文选》,上海远东出版社1994年版,第248页。
[26]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页。
[27] 《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382页。
[28] 毛泽东对法律资源的轻视一直延续到建国后,由于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这种倾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法治建设。比如,毛泽东在北戴河时的讲话,无疑悬置了中国宪法。
[29] 顾准:《顾准文集》,贵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页。
[30] [英]理查德·伊文思:《邓小平传》,武市红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4页。
[31] 参见王怡:“自由主义、世俗化和合法性危机”,资料来源://www.chinapublaw.com.
郑春燕
- 上一篇: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 下一篇: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思考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