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列宁选集》第3卷,第712页。
[21] 参见「英」R. J. 文森特著,凌地、黄列、朱晓青译:《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85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7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40页。
[24]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4页。
[25]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0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6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24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167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2卷,第122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2-143页。
[3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2页。
[32] 中国政府始终认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重要的人权之一。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这两类人权同样重要、不可分割,但如果不能两全,应当优先保障生存权。“马克思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一直严厉地批判指出,人权(比如说表现自由)对缺乏实现其物质基础的无产阶级来说只是‘画饼充饥’”。参见「日」大沼保昭著,王志安译:《人权、国家与文明》,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第207页。
[33]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需要有经济和物质条件的帮助,因此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缔约国的要求是,须采取步骤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资源“逐渐达到”该公约承认的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充分实现。“逐渐达到”意味着,“所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充分实现不可能在短期内取得,这个词语应依照总体目标来审视,即确立缔约国尽可能高效率地实现这些权利的明确义务。”参见「挪威」艾德等著,黄列译:《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21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46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3卷,第630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第160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第160页。
[38] 参见郝铁川:《论权利实现的差序格局》,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5期。
[39] 「美」科斯塔斯·杜兹纳著,郭春发译:《人权的终结》,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72-173页。
[40] 参见「英」R. J. 文森特著,凌地、黄列、朱晓青译:《人权与国际关系》,知识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85-87页。
[41] 《江泽民同志理论论述大事纪要》(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613页。
[42] 江泽民:《全党全社会进一步动员起来,夺取八七扶贫攻坚战阶段的胜利-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1999年7月21日《人民日报》,第1版。
[43] 「美」路易斯·亨金著,信春鹰、吴玉章、李林译:《权利的时代》,知识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31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6卷,第16页。
[4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39页。
[46] 这种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主体都是在四种情形下享有权利的:1、有权提出对某种利益或行为的主张-主张权;2、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自由权;3、有权迫使对方做出或者不做出某种行为-权力权;4、有权不受某种对待-豁免权。与这四种权利相对应的四种义务分别是:职责(无权利),无权(无权能),责分(职责),无权(责分)。参见王家福、刘海年主编:《中国人权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4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