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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人权观(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康德第一次用哲学的应然和实然范畴对权利进行了区分,把权利分为道德权利(应然权利)和法律权利(实然权利)。这种划分,从哲学思想上使人们对人权的认识加深了一步。

  但是,西方人权的理论基础是脆弱的、混乱的,有些人这样说,有些人那样说;有些人肯定,有些人否定;有些人赞扬,有些人嘲笑。例如,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者就否认存在天赋的自然权利,认为权利的惟一由来是法律,权利或人权就是法律所保障的利益。耶林同样关注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进而改变了整个权利观念。他指出,并不是所有利益都是权利,只有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才是权利。法国实证论者孔德则提出了否定个人本位的权利观。他认为,在实证状态下,任何人除了有权尽自己的义务外,再没有其他任何权利。他对人权观念加以嘲笑,说所谓人权,不过是人们为了反抗神学权威而想象出来的,当人们试图使人权具有真正的实际价值时,就立刻暴露出它的反社会的本质。

  本世纪以来,西方学者又提出了法律权利观和社会利益的权利观等一些观点。然而,至今在理论基础上没有、也不可能有一个称得上是科学的、严整的共识。综观历史,事实仍然是:有什么样的权利观,就有什么样的人权观。自然权利观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人权先于国家而存在,与生俱来,不能变更和让与,也不容剥夺。神权权利观认为,不仅人的权利是神赋的,而且人的生命也是神给予的,人生来就不平等、不自由,在法律和观念上,只有具体的等级的特权,而没有抽象的一般的人权。的确,“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特权。”[5]法律权利观认为国家创制法律,法律设定权利,因此,人权不仅是法律赋予的,也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和剥夺。社会权利观认为,人权是由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产生的,因此法律不以保障人权光标准而是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归宿,个人权利要在社会利益得到保障的现实中才能存在。

  空想社会主义者曾经异军突起,对西方人权观予以系统地猛烈批判。如法国哲学家、小资产阶级空想社会主义者皮埃尔·勒鲁(1791-1871)在他的《论平等》一书中指出,在古人当中,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他们的弟子们都不能清楚地认识什么是权利。因为他们生活在经常处于战争的小国中和建筑在奴隶制基础上的社会里,其中最多只有三十分之一的人享有自由,他们怎么能懂得权利呢?他们对于社会的权利根本就无法论证。后来的布丹、马基亚维利、格劳秀斯、孟德斯鸠,同样不能清楚地认识什么是权利。他们每一个人都以自己的方式把事实上升为权利。然而,实际上,他们生活在奴役和战争的时代,在那些由僧侣、贵族、平民分别组成的阶级社会里,在那个只有臣民、没有公民的几乎清一色的专制国家里,他们怎么能认识人权呢?[6]

  二、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人权观的剖析

  在一些西方学者那里,“马克思主义被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无情否定人权及其人权要求的思想。”[7]然而,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一般的批判人权、否定人权,而是批判和否定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的人权,因为他们把资本享有的人权粉饰成抽象的、普遍的、人人都享有的人权,这种人权,对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往往只能是欺人之谈。事实上,马克思主义才是人类追求和真正实现充分人权的理论,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解放的思想。

  “马克思及其马克思主义对(资产阶级)人权的批判和理论贡献已成为一种基本原则。”[8]马克思和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对资产阶级的人权观进行了深刻的剖析,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产生的原因和实质,并通过批判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吸收其合理的成分,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把它加以深化和扩展,阐明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产阶级之所以在革命过程中提出人权要求并在革命以后把这种人权要求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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