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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抑或刑事程序?(10)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第四,我国正在进行司法改革,其目标之一是加强程序正义,克服过于强调实体公正的弊端,中庸之道应是兼顾实体与程序公正。并且,在司法改革注重保障自由的倾向下,也不可忽视司法领域中的民主。另外,我国三部程序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正酝酿修改,修订工作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另有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刑事证据法、民事证据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结合三部诉讼法的修改,对有关完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并表示要征求司法机关和法律专家、律师的意见,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一并进行研究。[27]这在客观上要求这些研究与立法服从于宪法自由民主的双重价值指引,深究司法之固有属性,并兼顾全球司法改革之趋势,绵密、周到行事,而不是顾此失彼,以使有罪者难逃法网,无辜者幸免其难。

  最后,但不是不重要的是,阿玛尔对其观点的阐释所借助的方法论也给我们以启示。他在本书中所使用与极力倡导的宪法方法论,包括宪法文本、历史、结构方法也正是宪法学研究所极需的。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有助于理解建立在宪法文本基础之上的宪法精神。它们既是高度形式化的法律不同于其它社会现象之处,也是法学学科不同于其它规范性学科和描述性学科之处。正如阿玛尔指出的那样,“文本自身是法律分析的明显起点。不看其文字有可能推测出法律精神吗?”。[28]我们经常提及宪法精神,但是,在一个奉行宪法成文主义的时代里,抛却或者离开宪法文本,我们又从哪里探知所谓的“宪法精神”?我们常常批评宪法是如何不完美,但我们究竟有几次认真地从头到尾读过宪法?在规范意义上多大程度地读懂了宪法?这一发问也同样适用于我们言必称的《人权宣言》与美国宪法的阅读上。宪法历史不过是常识,问题是,我们对许多宪法问题的思考不是不深奥,而是偏离常识太远;而结构分析方法又教我们如何将宪法不同部分视为一个彼此在价值与规范、文本和实践意义上相互关联的整体,而不仅仅是诸多不相干的、分离条款的机械捆绑。因此,合适的宪法方法论是把握宪法精神的工具与途径。对于今日中国宪法学,倘能念及此,我们方可清醒地得知自己从何处来?身处何地?去往何处?如何达至或者接近目标?在此,惟愿对这些问题及宪法方法论的思考,可以使我们多一些沉静与自谦,少一些狂躁与傲慢。扪心自问,在探求宪法真知的道路上,难道我们不是才刚刚起步?

  注释:

  [1] Akhil Reed Amar The Constitution and Criminal Procedure,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7.

  [2] 美国法学院的授课过程反映了主流观点将《权利法案》看作是分离和彼此无关联的文本而不是整体的这一事实。在典型的法学院课程表上,第一、九、十条修正案属于宪法课程的内容;第六、八和第五条的大部分作为刑事诉讼程序来讲授;第七条作为民事程序;第五条修正案被赋予财产法的特征;第四条修正案作为单独的课程,或者被推入刑事程序或者证据课中,第二、三条修正案则被忽视。See Introduction, The Bill of Rights,Akhil Reed Amar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Ⅺ。

  [3] CASS R.SUNSTEI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参见The Constitution and Criminal Procedure封底。

  [4] RICHAED D.PARKER Harvard Law School,,参见The Constitution and Criminal Procedure封底。

  [5] ALAN DERSHOWITZ,SLATE,参见The Constitution and Criminal Procedure封底。

  [6] CASS R.SUNSTEIN,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School,参见The Constitution and Criminal Procedure封底。

  [7] 第四条修正案:人民保有的他们的人身、住所、文件和财产安全不受无理搜查和抓捕的权利不得被侵犯。除非有经宣誓或者代誓宣言,特别是描述了被搜查地点、被抓捕之人和物的支持之外,不得颁发搜捕令。(The right of people to secure in their persons,houses,papers ,and effects,against unreasonable searches and seizures,shall not be violated,and no warrants shall issue,but upon probable cause,supported by oath and affirmation,and particularly the place to be searched,and the persons or things to be seiz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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