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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性与民族性之间——现代中国的自由民族(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个人自由,惟在民族大自由中,乃得保护乃能养成;民族之大自由若失,则各个人之自由亦无所附丽。98

  显然,在张君劢看来,个人只有在集体的民族性中才能获得个性,个人自由只有在民族自由中才能养成,个人主义与民族主义并非相互冲突,而是内在和谐的。其中,精神自由是最重要的,但个人自由离不开民族的自由。他注意到,民主政治只能保障消极自由和提供平等的、公道的自由条件,而个人自主性,只有在一个有机的、有生命力的民族传统中才能实现。正如约翰·格雷(John Gray)在评论柏林的自由民族主义时所说:个人的尊严不仅来自享受到消极自由,同时还依赖于其民族的独特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99 张君劢将个人自由放在民族文化的有机传统中加以理解,力图创造一个以个人自由精神为基础的民族文化,这正是他自由民族主义思想的核心所在。

  4,从法共同体到道德共同体

  张君劢所要建立的以个人自由精神为基础的民族共同体,那么,这个民族共同体是一个法的共同体还是道德共同体?张君劢在《立国之道》中特别强调,对于民族建国来说,有两个原则是最重要的,一是法律,形成一个法治的社会,二是道德,建立一个公共的伦理道德。100 前者是法的共同体,后者是道德共同体。作为一个宪政自由主义者,他自然重视国家制度的法治化,但作为一个康德哲学的继承者,他并不认为民族国家共同体仅仅是一个由制度作为纽带的法共同体,而且也应该是有着共同信仰的道德共同体。他所理解的社群既是政治的,有共同的法律,也是道德的,有共同的道德和文化认同。不仅是法的共同体,也是道德共同体。

  不过,在法的共同体与道德共同体之间,在深受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和中国内圣外王道统思想影响的张君劢看来,虽然二者是心物二元的关系,但显然后者是根本的,他引用德国思想家德莱兹基(Treichke)的话说:

  国家者,道德的共同团体也。国家负介绍人类直接工作之责任,其最后目的即在经过国家内部种种之后,其民族能养成品行,此即最高道德之义务,不独个人为然,国家亦然。101

  这里所说的国家,不是指政府,而是民族共同体。在张君劢看来,民族共同体并不是像自由主义所理解的仅仅是一个法的共同体,一个“程序共和国”,而且是一个具有集体意志和公共德性的“伦理共和国”。集体道德的建立,有赖于一个富有生机的民族文化传统和公共政治文化。因此张君劢特别重视所谓“人生观的彻底改造”,他相信,要改造中国的政治经济,应该从人生态度着手。102 近代中国的问题在于,大家过于相信制度变革的作用,忽视公共文化的建立,结果,制度于主义是新的,而国民的生活习惯依然是旧的。103

  那么,所谓的公共道德究竟何指?仅仅指的是涉及公共政治善的正当(right),还是与共同的价值伦理“好”(good)有关?张君劢罗列了六条新的国民道德标准:“由明哲保身变为杀身成仁、由勇于私斗变为勇于公战、由巧于趋变变为见义勇为、由退有后言变为面责廷诤、由恩怨之私变为是非之公、由通融办理变为严守法令”104 显然,在张君劢的公共道德中,并没有将政治德性与人生价值加以分离,他对道德的理解依然是梁启超的从私德发展到公德的修齐治方式。虽然张君劢将制度与道德、科学与文化看作是二元的,但他的二元论并不是彻底的。他看到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互动关系,但归根结底,人生价值和道德之心依然是决定性的。张君劢思想中的德国唯心主义和宋明理学的道德主义所产生的亲和性,使得他所提倡的道德共同体充满了儒家式的道德理想主义乌托邦色彩。林毓生曾经分析过,在现代中国知识分子之中,有“借思想文化解决问题”的一元论思想模式,105 即使在张君劢这个心物二元论者那里,依然可以看到这一思想模式的强烈影响。

  按照儒家的精英主义观点,张君劢相信社会风气的变化和公共道德的形成,有赖于少数人来开创。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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