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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贵忠 杨武松: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宪法(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二、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宪法依据

  82宪法经过88年修正案、93年修正案、99年修正案和04年修正案充实、发展之后,从民主政治制度、依法治国、市场经济、社会保障、人权等方面全方位体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基本方略。具体依据表现于:

  第一,在民主政治制度方面,从54宪法到现行宪法都一如既往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团结一切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力量建设和谐社会。历部宪法第一条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规定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推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第三章第一节专门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具体形式职权,贯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相关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在先进的民主的政治思想的指导下进行,即以《宪法》序言确定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民主政治制度在宪法上的最好体现。

  第二,发展经济,及时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实行市场经济,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这一过程反映在宪法四个修正案中:88年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93年修正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99年修正案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第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04年修正案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以及宪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等宪法规范。

  第三,在依法治国层面上,从54年宪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宪法尽管历经磨难,但最终逐步完善。54宪法到82宪法再到四个修正案的出台首先使宪法逐步完善;其次还通过以宪法为立法基础,制定部门法和行政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法治目标的指导下将其具体化,推动宪法实施。

  第四,对和谐社会要求构建的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制度而言,通过及时修改宪法将人权和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写入宪法,既重视公共利益又保障私人利益。体现于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条文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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