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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贵忠 杨武松: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宪法(5)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其次,将保护私有财产和人权保障纳入宪法,不仅拓宽了公民权利范围,还在根本法中率先倡导既保护公共利益也保护私人利益,使二者平衡、协调存在的原则以及在宪法上规定了补偿性的救济制度,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基础。利益关系的平衡体现在宪法关于公共利益、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和私人利益的规定上。如《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紧接着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既要求保护公共利益也要求通过补偿使私人利益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保护公民自由和权益的同时亦要求保障公共利益,追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价值极其明显。

  最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和谐社会在我国宪法亦有根本依据。《宪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明确要求人的发展应该建立在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上,保护生态环境。但宪法规范甚至于各环境法只是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主体和合理利用规则做了规定,对于怎样平衡与协调人与自然,实现二者和谐相处却没有规定。如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需要加强环境法或生态法学研究,在人类社会发展中找到一条使生态环境和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和谐发展之路,从法律规范和社会发展价值理念中反映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反映出人类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关怀,坚持“以人为本,以自然生态环境为基础”的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参考资料:

  [1] 引自胡锦涛主席在2月19日于北京举行的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年02月21日 第一版)。

  [2] 卢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光明日报》2003年02月19日。

 贵州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余贵忠
贵州大学法学院03级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杨武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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