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论文 > 宪法论文 >
谁来解释宪法?(一)(2)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在齐玉苓案所引发的“宪法司法化”的讨论中,这个问题就已经明确地提了出来。如果说宪法也是法律,那么法院可以解释法律,当然也就可以解释宪法。这其实就是“宪法司法化”主张的基本思路,这种主张推定人民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力。[6]对于这种说法,如果我们不是简单地当作学术场域中可以“大胆设想”的私人事务,而是理解为法律共同体针对具体案件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解释中,那么,我们的第一个反映就是:这种说法的宪法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何在?换句话说,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宪法是不是有宪法上的依据?毕竟决定哪一个机构解释宪法不是由学术场域中的法理学说来决定,而是由司法场域中的宪法强制力来规定,因为使 “宪法解释成为可能的条件”不是法理学说,而是有效的宪政体制。“宪法司法化”的话语恰恰是因为忽略了这两种场域的区别,忽略了使宪法解释成为可能的制度性条件,才被攻击为“司法抢滩”,从而具有违宪的嫌疑。[7]而“宪法司法化”的倡导者其实也可能由于意识到了这个宪法障碍才故意采取学术场域中流行的宏大话语的论证策略,而轻轻地避开了在司法场域中至关重要的宪法文本,试图用学术场域来取代或者影响法律场域,由此导致了“宪法司法化”讨论中“宪法缺场” 的悖缪现象。[8]

  因此,在司法场域中坚持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就决不能采取回避宪法的鸵鸟政策,如果说法学家们试图通过在学术场域中坚持人民法院的宪法解释权来支持司法场域中人民法院对宪法的解释,那也必须勇敢地面对来自宪法文本的挑战,按照司法场域中宪法解释的逻辑回应人民法院解释宪法的宪法依据问题。本文正是遵循司法场域中的法律解释逻辑,通过对宪法文本的细致解释来探讨我国宪法中所规定的宪法解释和违宪审查体制。

  本文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讨论宪法上明确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确切含义,依照对宪法条文和宪法结构的解释,宪法上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那种宪法解释权是一个排他性的专属解释权,但是这种宪法解释不同于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解释,它绝对不是任意的、主动的、一般性的解释,而必须从属于宪法监督,是作为宪法监督手段而进行的针对具体问题的消极被动的解释。本文的第四部分集中探讨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的基本含义。“审判权”不仅意味着对法律的解释权,而且隐含了对宪法的解释权,因为在对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解释的时候必然预设了对宪法的理解,而对宪法的解释也必然出现在存在法律漏洞或者法律冲突的 “疑难案件”中。本文的第五部分从行政诉讼法入手,集中讨论了“审判权”所隐含的另一项重要权力,即“法律选择权”。这项权力事实上隐含了人民法院的违宪审查权。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本文的第六部分探讨了宪法中确立的二元违宪审查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违宪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违宪审查不仅构成了相互补充的表里关系,而且形成了相互促进的互动机制。基于这种解释立场,文本结论中讨论阐明这种法律解释方法在推动宪法学研究和宪政发展中的重要意义。

  二、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专属权

  (一)、解释宪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属权

  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我们必须注意到,这项内容出现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的第六十七条中,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

  宪法赋予国家机构的“职权”不同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权利”是法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外在力量干预而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行事的可能性。因此对于权利,当事人既可以主张,也可以自由放弃。而“职权”则是国家机关发挥规定职能和作用所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如果说公民的“权利”是可以自由放弃的话,那么国家机关的“职权”绝不能放弃。比如,宪法上规定公民有结社的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对于一个喜欢独处的人来说,他可以放弃这种权利,没有人强迫他参与任何组织。但是宪法上规定了司法审判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当公民将纠纷提交到司法机关的时候,除非正当的法律理由,司法机关必须给出司法判断,而不能放弃这种职责。因此,“职权”作为一种“权力”的运用,其实意味着某种责任和义务。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