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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选举权对提高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具有重(3)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这样看来,选举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重要的基本权利,但农业人口、农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法》剥夺了3/4,反过来说,选举法不正当地使市民拥有4倍于农民的选举权。 “一句顶一万句”是荒唐的,但凭什么城里人一句话顶农民四句呢?因此可以认定,现行选举法与宪法的平等原则相左。对于不符合宪法精神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应该及时予以修正。

  实际上,2004年11月9日,已有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以一个普通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2500字的建议书,要求对现行户籍制度,以及与户籍制度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社保、税费、金融和选举等制度进行违宪审查。[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人身权利进行了系统而完整的规定。如果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标志我国逐渐融入国际经济大家庭的话,那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加入也必然会对我国的政治生活产生深远的影响。中国政府早在1998年10月5日就签署了该公约,但要批准,特别是实施该公约,则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为国内的一些实践与公约的精神尚有一定的距离,农民选举权就是其中特别突出的一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际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第25条,公民“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通的和平等的并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可以推断出,在投票时,“一人一票的原则必须得到执行,每个选民的投票必须是等值的。”[6]

  三、要全面实现和谐的小康社会,保障流动农民的选举权,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程度,真正将“三个代表”落到实处,必须重视农民的平等选举权

  只有真正的民主,只有人民内部选举权平等的民主,才符合政治文明最起码的要求。而三个代表中有一条“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如果撇开占中国总人口七成多的农业人口的根本利益而谈三个代表,如果不是显得十分空洞,不切实际的话,多多少少也是底气不足;而要真正代表这么多农业人口的利益,是为他们作主,还是让他们为自己作主呢?

  一般农民无论是从法律规定还是事实上都没有与非农业人口平等的选举权,而流动农民则是事实上没有办法行使选举权的人。农村改革以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城乡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出现了农村人口大量流动的现象,根据农业部调查结果注②显示,2002年农村劳动力外出就业超过9400万人。[7]这些流动人口大多属于“离土不离乡,但没有脱籍”的农民,他们长年的居住地和工作地已不在原籍,而户籍仍在原地,(9400万外出打工人员在外就业的时间平均高达8.9个月[7]),如果按照户籍标准,他们只能在户籍地参加选举。这就给这部分人参加选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虽然我们在媒体上偶尔看到外出村民包车甚至包机回村参加选举的新鲜事,但是更多外出人口由于与原户籍所在地缺乏紧密的利益关联或者选举成本太高,没有或没能参加选举。因此,绝大多数农村流动人口事实上是游离于选举之外的。[8]对于与他们关系相当密切的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地来说,由于他们的职业,由于他们的家庭出身,甚至由于他们的教育程度,农民工的政治权利反而是长期被人遗忘的。他们同样是共和国公民,只因为他们是所谓的“暂住人口”,(有的已“暂住”了十几二十年,但还是“暂住”!),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长期没有引起重视。当然这里可能有一个实际的困难:如果严格按照《选举法》,城市选举组织者真要给农民工发选票,只能给他发四分之一张,或者四个人合用一张。不过,现实当中人们往往采用更简单的方法,即登记时不将他们计入城镇选民人数!好在已有了零的突破:2001年12月12日,7名来自不同省份的务工人员被选为浙江义乌市大陈镇的人大代表,他们成为浙江省乃至全国首批从暂住人口中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但也仅仅是零的突破,三年又过去了,流动人口的选举权仍然没有改观的任何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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