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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平等选举权对提高我国政治文明程度具有重(4)
www.110.com 2010-07-24 11:27

  四、要实现农民平等选举权,必须冲破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

  目前对农民平等选举权问题,有人认为农民素质太低,又穷,认为他们不懂什么选举不选举的,再说他们热情也不高,给不给他们享有与非农业人口一样的选举权都无关紧要。

  一般说来,素质指的主要是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先说文化素质。暂且不提宪法第34条关于公民不分教育程度,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我们只需用基本的逻辑推理,就很容易明辨这一问题上的是非:如果是由于城市人口文化素质高,所以城乡居民的选举权有差别的话,那么1995年之所以修改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均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是不是因为农民的素质明显提高的缘故,或者说,从1995年起,农民的文化素质已经提高到了市民的1/4?这样又得出一个疑问:现在的大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导师、两院院士的文化素质比一般的城市居民更高,是不是可以分别给他们2倍、4倍、8倍、16倍和32倍于城市人口的选举权呢?

  再说政治素质,根据北京大学“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两年多在全国近20个点(包括经济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等多个代表地区)进行的调查,“惊奇地发现,几乎所有调查数据都显示,农民对选举的积极性、认真态度和对选举改革的信心都排在前面,有时还是最积极的一类。农村比城市的选举积极性要高(农村居民愿意参加选举的比例为81.6%,而城市居民为72.8%)。在十几种职业人员选举态度的比较中,农民常常排在第四五位,选举积极性明显地高于学生和其他知识分子。可见,以‘政治素质’论定选民的政治参与态度是没有根据的。农民们有很强的民主诉求和民主能力,对选举相当积极,而且能搞得很好。”[9]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目前农民最需要的是经济上的实惠,而不是很“虚”的选举权。这种观点不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事务中的地位,也不了解人大所制定的法律还有一个分配利益的功能。[10]假若农民选出的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有足够的席位,那么,他们可能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允许国家在发展城市和进行工业建设的过程中,从农民那里提取了高达3万亿的资本积累,[11]但是到了今天,他们不应该也不可能在有农民穷得大半个村子去卖血去贩毒(可听说河南有“卖血村” 和云南有“贩毒村”!)的情况下允许每年3000亿元的公车消费。[12]也会仔细研究农民的负担为什么老是减不下来,而不会让“负担像个跷跷板,这头低了那头又上去了”,[13]对地方来说,如果农民(特别是农民工)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中有足够的席位,绝对不会出现“难办的暂住证,高昂的借读费,难圆的养老梦”,因为让别个阶层、别种身份的人来替自己作主,总不免“隔靴搔痒”,说不到自己的心坎上。《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4月2日头版显眼位置,有 “民工市民两阶层,人口结构大倒挂”字样;头条新闻报导的是拥有140万本地人和600多万外来工的深圳,是怎样由14位深圳籍省人大代表提出的一项修改《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议案,要求抬高给外来工上养老保险的门槛,而危及外来工利益的《谁把外来工推向深圳的边缘》。假设外来工(其中大部分是农民工 [14])有与“当地人”平等的选举权,那么他们选出的人大代表就能占有足够的席位,结果绝对不会出现深圳市“总共有19位在深圳的省人大代表中就有14 位参与了这一议案的签署,这无疑加重了这份议案的分量”这一情况的发生。

  因此,选举权绝对不是虚的东西!为了改变根据“读书人出的馊主意”随便摆弄农民的封建士大夫官本位式的思维定势,在关系全国人民利益,特别是在“农民最有发言权”的事务上,对农民的命运不再“擅作主张”,真正从“为民做主”变成“由民作主”;[15]为了使中国不再是世界上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和公共服务水平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从而达到“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6],只有足额恢复宪法赋予农民的选举权,才能建立九亿多农业人口影响国家决策和利益表达的政治民主参与机制,也才能在制度上使农民充分享有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的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的公民权,才可能出现类似“明文规定各级人大农业与农民委员会代表或委员不少于2/3,同时规定相应的权利和预算投票权” [17]的局面,从民主决策机制与决定政府财政支出程序上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城市统治农村,政府歧视农业,市民歧视农民的不平等、不公平的格局;也才有可能逐渐提高我国的政治文明程度,实现和谐的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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