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证人不出庭作证之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一、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
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据某县人民法院统计数字表明,1999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59件,其中应出庭证人1710人,实际出庭人数12人,仅占0.7%。思考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现行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和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但是,立法者或许考虑到我国国情及该条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又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灵活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该条实际上允许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与第四十七条规定相互冲突,造成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规范处理的选择性。在目前证人普遍不愿、不敢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公诉人也正是以该条规定为依据,本着“舍难求易”的办事原则,仅仅在法庭上将证人证言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宣读一下了事,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致使刑诉法规定的交叉询问的查证方式发现真实的功能受到严重限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对证人人身安全及经济利益补偿等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方面未作出明确、详尽规定的缺陷。
2.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害怕打击报复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有的证人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不强,甚至不知道作证是其应尽的义务。有的证人受“冤死不告状”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出庭作证更是如避虎狼,能推就推,能躲就躲,无论如何不肯出庭作证。还有的证人认为自己的证言对被告人不利,或证人在开庭前受到被告人亲属的威胁,害怕自己作证后会遭到打击报复,故也拒不到庭作证。
二、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建议
1.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对于内容相互冲突的法条,应作进一步修改。另外,笔者认为我国刑诉法应规定直接原则、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条原则对建立真正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是不可缺少的。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际社会刑事诉讼中通行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多地被我国立法者所考虑。
2.建议国家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虽有义务作证的规定,却没有强制作证的具体规定,对证人既不能强制作证,更无法作相应的处罚。因此,参照国外立法,可建立如下规范:证人接到出庭传票,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被拘传到庭的证人仍拒不作证,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高额罚款或一定时间内拘留。这样就尽量避免因证人无故不出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或法庭不彻底查清事实就轻易下判现象的滋生,也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
3.建议国家加快制定《证人保障法》:一是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建议法律明文规定,不管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司法机关都应尽可能为证人保密,尽可能不公开其姓名,不暴露其身份,不披露其住址。对证人近亲属的情况不需询问的不予询问,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摄像,对新闻机关的采访报道,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制止,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严厉予以查处。审判实践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的做法应舍弃。二是建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较为普遍。据某县人民法院统计数字表明,1999年度审结刑事案件159件,其中应出庭证人1710人,实际出庭人数12人,仅占0.7%。思考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现行法律规范存在冲突和缺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这是一条强制性规定,但是,立法者或许考虑到我国国情及该条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又在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灵活规定: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该条实际上允许了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这与第四十七条规定相互冲突,造成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规范处理的选择性。在目前证人普遍不愿、不敢作证,尤其是不愿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公诉人也正是以该条规定为依据,本着“舍难求易”的办事原则,仅仅在法庭上将证人证言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宣读一下了事,以代替证人出庭作证,致使刑诉法规定的交叉询问的查证方式发现真实的功能受到严重限制,也违背了刑事诉讼中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此外,刑事诉讼法还存在着对证人人身安全及经济利益补偿等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方面未作出明确、详尽规定的缺陷。
2.法律意识淡薄、传统观念的影响和害怕打击报复是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司法实践中有的证人法律意识淡薄,作证意识不强,甚至不知道作证是其应尽的义务。有的证人受“冤死不告状”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出庭作证更是如避虎狼,能推就推,能躲就躲,无论如何不肯出庭作证。还有的证人认为自己的证言对被告人不利,或证人在开庭前受到被告人亲属的威胁,害怕自己作证后会遭到打击报复,故也拒不到庭作证。
二、解决证人不出庭问题的建议
1.建议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对于内容相互冲突的法条,应作进一步修改。另外,笔者认为我国刑诉法应规定直接原则、言词原则。
直接原则又称在场原则,是指案件的审理,除法官主持,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与外,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应当在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在场就不得进行法庭审理。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原则上采取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而不能仅仅宣读书面的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这两条原则对建立真正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是不可缺少的。随着我国加入WTO,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国际社会刑事诉讼中通行的直接原则、言词原则和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多地被我国立法者所考虑。
2.建议国家建立强制作证制度及拒绝作证的处罚制度。我国刑事证人作证制度虽有义务作证的规定,却没有强制作证的具体规定,对证人既不能强制作证,更无法作相应的处罚。因此,参照国外立法,可建立如下规范:证人接到出庭传票,无法定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被拘传到庭的证人仍拒不作证,致使案件无法审理的,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高额罚款或一定时间内拘留。这样就尽量避免因证人无故不出庭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或法庭不彻底查清事实就轻易下判现象的滋生,也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
3.建议国家加快制定《证人保障法》:一是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建议法律明文规定,不管在侦查、起诉、审判环节,司法机关都应尽可能为证人保密,尽可能不公开其姓名,不暴露其身份,不披露其住址。对证人近亲属的情况不需询问的不予询问,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坚决禁止对证人录像或摄像,对新闻机关的采访报道,发现不利于证人安全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制止,由于泄露证人秘密而造成证人被打击报复的,要坚决严厉予以查处。审判实践中,法官当庭询问证人个人情况的做法应舍弃。二是建立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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