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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展示与诉权平等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摘  要:刑事诉讼改革后,我国适用对抗式庭审方式,但控辩双方存在着证据资源的不平衡状态,且在诉讼过程中,双方仍适用秘密证据规则,致使庭审常常发生混乱和无序。要进行真正平等意义上的控辩对抗,必须保证双方享有平等诉权,证据展示是维护诉权平等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证据展示,必要性,诉权平等

  证据展示也叫证据开示、证据公开、证据告知、证据发现,它是指在刑事审判开庭以前,控辩双方据以对方的合理要求,就自己侦查或调查后掌握的部分证据向对方予以公开的活动,其主要目的是使双方在庭前相互知悉对方的控辩观点及主要佐证,以保证法庭审判在意见预知的情况下得以有序进行。

  证据展示与控辩式的庭审方式相伴而产生,主要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刑事审判制度,尤其以英国最为完善。近年来,法、德、意等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探索并逐步实施这一证据制度,证据展示制度已逐步成为国际司法的一个重要论题和通行做法。我国自九七年两法修订后,刑事案件的审判方式由职权纠问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转移,实行倾向于英美法系的控辩式庭审方式,控辩双方尝试在一个新的权力平台上进行相对平等的对抗,庭审的秩序和结构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是,庭审方式的改革却并没有带动证据制度的必然进步,尤其是与控辩式审判方式配套运行的证据展示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广泛肯定和实际执行,控辩式的审判方式仍在旧的证据规则下似是而非地模仿着运行。随着对抗式庭审方式的不断完善,对证据展示的讨论已日渐深入,越来越多的理论界人士和实务工作者迫切呼唤这一制度早日出台。

  一、控辩双方证据资源的不平衡状态

  在我国诉讼权配置中,人民检察院作为控方,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控诉,承担着证实犯罪、揭露犯罪的职责;被告人作为接受刑事审判的一方,亲自或由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在同一事实的认定中,公诉机关和被告方分别承担着证实和证伪的职责或目的,在肯定和否定的矛盾冲突中,因双方诉讼意见的差异形成了鲜明的对抗性。但在诉讼实践中,不论是权力渊源、证据占有、认证过程还是阅卷权保障方面,均存在着双方证据资源的不平衡状态。

  一是权力渊源方面,公诉权虽然渊源于公民权,但由于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控诉权,其权能建立在国家权力的基座上,因而公诉权从本质上已归为一种国家权利,附属于国家机器,是以强大的国家权力为后盾的公权利;被告人或其辩护人虽然能够以无罪或罪轻的理由对控方的控诉进行辩解,但是这种权利从本质上来讲只是一项公民权,属于私权利的范畴,公、私两种权能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着先天上的不平等,公权力的相对强大和私权利的相对弱小是客观存在的,二者很难或者永远无法平等地坐在一条板凳上。

  二是证据占有方面,公诉人有权取得侦查机关侦查所得的全部证据材料,有同样建立在国家权力基座上的侦查权专门为之服务,侦查机关具有强大的专业化的人员、拥有先进的设备和雄厚的财力、享有几乎无限的侦查权,这些都使得控方能掌握非常充裕、丰富的证据资源;相对而言,辩护方虽然有权进行一定的调查活动,可以搜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现行法律也为之制定了种种操作性的规定。但这种权利明显受到了诸多限制,如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同意后才能向他们搜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和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经检、法两院许可并且经受害人一方同意才能向受害方搜集有关证据,这些规定,都对辩护方的调查权进行了比较严格的压制,使得他们的证据来源非常狭窄,能取得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非常有限。同时,就社会成员的证据意识讲,同一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来取证,不管单位还是个人,总认为是代表国家来的,愿意主动提供有关证据;如果是辩护方来调查,则认为属于个人行为,很少能够给予同样的积极支持。故在庭审中,常常出现公诉人跟前是一大摞厚厚的卷宗、而辩护人面前只有几张白纸的强烈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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