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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预警机制:上海的尝试与研究
www.110.com 2010-07-24 14:03

  公诉案件质量预警机制是指根据公诉部门的办案规律,为有分析价值的几类案件设定预警指标,当某一类案件达到或者超过预警指标,即启动调查程序,以及时制定对策,改进、调整工作,确保公诉案件办案质量。这一机制是一种提请注意的长效管理机制,也是案件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信息反馈机制。就预警机制的有关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上海市检察院公诉处处长季刚。

  据季刚介绍,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选取抗诉、支持抗诉、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追诉案件、二审改判等公诉案件指标,以数量或百分比设定警戒线。他们通过对1997年至2001年该市各级公诉部门办案情况的综合统计分析,确定了该市警戒线平均标准,同时要求基层院结合地区差异予以修正。质量指标预警机制实施后,上海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案件质量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对这一机制人们普遍持肯定态度,但是对于预警指标的设置存在不同意见。那么,预警指标应如何合理设置呢?

  无罪和撤回起诉两类案件应综合设定预警指标

  上海市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于这两类案件发现一起立即分析一起,因为无罪案件和撤回起诉案件表明公诉环节存在的问题比较严重,需要立即分析、研究。

  季刚强调,无罪、撤诉案件必须综合考虑,才有意义。单纯做到不出现无罪案件或撤诉案件都比较容易,因为在法院判决之前将可能判处无罪的案件撤回起诉就可以消灭无罪案件,同样,如果检察机关对即使不能定罪的案件,只要起诉到法院就不撤回,也会很容易做到撤诉案件为零。也就是说,这两类案件有跷跷板的效应。因此,如果两类案件均减少,甚至降为零,有相当大的难度。只有将两类案件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才能真正体现这两类案件预警指标的意义。而对于其他类案件或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则可以采取定期分析的制度,这些问题既包括因工作不规范或方法不当引起的问题,也包括对案件定性、证据存在争议的问题。

  不起诉率应如何确定

  不起诉尤其是自侦案件的不起诉权,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严加控制,很容易出现不起诉率居高不下、侦查惰性和案件质量差的问题,还会导致被不起诉人不断上访,社会各界质疑等问题,最终影响检察机关公正司法的形象。那么对不起诉权的行使,如何把握好“度”,慎用自侦不起诉权?确定一个比较妥当的不起诉率预警指标就非常重要。

  有人认为,不起诉率应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数除以不起诉与起诉人数之和。也有人认为,不起诉率应为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总数与同期已经审结的案件总数之比。还有人指出,如果计算不起诉率时,将不起诉人数、起诉人数和公诉部门审查后退回侦查部门作撤案处理的人数之和作为基数,则更为准确。但是鉴于目前统计报表中没有将经过公诉部门审查后退回侦查部门作撤案处理的情况进行统计,又不宜将侦查部门在侦查阶段即作出撤案处理的人数列入不起诉率的基数,所以这一计算方法需要侦查部门的协助,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不起诉率应否考虑地区差异

  有人提出,不起诉的比率在地区之间差距较大,因而不能搞一刀切。比如在浙江省,不起诉较多的有四个地区,撤案、不起诉案件数占全省两类案件总数的71.6%;而嘉兴地区近三年来则没有一件自侦不起诉案件。

  季刚认为,各地区由于人员素质(包括侦查机关人员的素质)、经济发展程度、社会治安等方面的不同,不起诉率在各地区是不同的,有的还有很大的差异。不起诉案件比较复杂,因为牵涉到起诉之前的侦查环节。比如有的案件中,如果侦查人员对案件没有把住关,证据不够扎实,那么公诉人员经审查后发现问题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应属于成绩而不是问题。但是在较长时间、较广泛地区平均看,如果不起诉率过高,则显然会令人产生疑问。因此,从总体上制定统一的不起诉率预警指标是恰当的。当然,有的地区有一定的特殊性,应当考虑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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