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背景: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为了这一天,最高人民法院早已开始“打扫房间”,比如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
经过近一年的开庭审理实践,情况如何?为此,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派出调查组在全国进行了实地调研。
死刑二审全部开庭
在调研中看到,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和省级检察院都对死刑案件二审开庭予以高度关注和切实支持。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普遍增加了审判人员和法警的编制,增加了一到两个刑事审判庭,各省级人民检察院也相应增加了编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从财政上最大限度地满足高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的要求。例如,河南省财政厅专门为此划拨了1000万元启动资金给该省高院。
虽然司法实践部门仍然感觉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仍然如期实现了死刑案件的全面开庭。
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普遍认为死刑案件二审全面开庭审理的方式有利于人权保障。受访的高级法院法官均表示,从内心来讲,经过开庭审理,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再进行一次公开质证辩论,听取双方意见,相对于以前的不开庭审理,心里更有底了。
但是,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全部实现开庭审理以后,如我们所料,庭审中暴露出大量问题。
改判不容易
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首先需要面对的是人员紧张。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省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着手增加编制,从相应的下级机关抽调人员充实力量。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有些省份的资深法官、检察官认为新增人员业务素质不能胜任死刑二审开庭,办案质量不高,办案效率低下。
根据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二审案件(包括死刑案件)的审理期限可以达到两个半月。调研中,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认为这个期限显得较短,难以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阅卷、准备庭审,即便从贯彻慎杀、少杀方针角度看,对死刑案件延长审理期限是必要的。
“两高”明确提出死刑二审庭审应当集中在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上。然而,据受访法官介绍,在当前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事实不清的案件为数不多,相反,争议主要集中于何谓“非杀不可”、何谓“手段残忍”、“影响恶劣”、“民愤极大”等概括性评价。这实际上涉及的是量刑的实际考量标准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事实清楚的量刑问题,法官往往倾向于检察机关的观点,而忽视辩护人对被告人日常表现等方面的辩护意见,甚至根本不组织关于主观恶性方面的辩论(关于量刑的辩论,法官往往将其控制在对法条的理解方面)。根据我们的调查,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二审案件中,大约80%以上的案件被告人对一审法庭认定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他省区比例也接近于这个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