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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据的自由评价(10)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应该承认,经验主义哲学的上述理论对于防止人类认识固步自封、走向僵化是十分有益的,而且,也必须承认,通过不完全归纳获得的人类经验知识确实存在着随时被证伪的可能。然而,宣称所有推理都是归纳推理以及其推论只具有或然性,尽管具有积极的哲学价值,却无太大的实践价值。因为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我们并不关心经验主义者所谈论的那些风险。其实,就连休谟也承认,他一旦走出书斋也就放弃了怀疑主义的玄想。

  在现实生活中,就像初民社会从不考虑神意只不过是一种“集体幻觉”一样,我们也并不担心现在信以为真的规律性知识会在未来社会被后人斥之为荒诞。人类必须面对现实的生活,而不是百年之后的世界。因此,对于诉讼认识,我们必须持一种现实的、实践的立场:为了及时终结纠纷,裁判者不能等待终极真理的出现,而只能根据当时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认识做出判断。因此,在谈论证据评价中的推理时,我们只需立足于现实社会条件:如果一项规律性认识在裁判当时被认为是绝对正确的,那么我们根据它进行的推理,即属于演绎推理。此时,即使它和结论之间事实上并非必然关系,但是,由于二者之间必然性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大前提与结论之间仍然具有了一种实实在在的“必然性”;而且,尽管这种“必然”只是一种主观意义上的“必然性”,在实效上,它却与其他演绎推理一样具有同样的逻辑强制力和说服力。例如,在发现不同的人也可能具有同样的指纹之前,人们在运用指纹证据认定事实时,由于坚信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在推理过程中,人们赋予其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必然联系丝毫不比其他演绎推理少。因此,从实效性上看,证据评价中的推理亦可能存在演绎推理,尽管这种推理数量一般不多,且存在着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符的危险。

  我们已经看到,决定一项推理性质的关键在于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知识。一方面,如果作为大前提的经验知识是一个(为特定社会条件所接受的)全称命题,那么,该推理即属于演绎推理,前提正确将必然推出正确的结论;否则,其推理即属于归纳推理,此时,即使前提正确,结论也并不必然正确。另一方面,对于归纳推理而言,尽管所有归纳推理都具有或然性,但是,归纳推理的或然性大小却有着十分悬殊的差别。作为大前提的经验知识的普遍程度直接影响着归纳推理的或然性。一般而言,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知识的例外情形越少,推理结论的或然性就越大;相反,则越小。因此,在证据评价中,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知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经验规则

  在推理过程中,作为推理大前提的经验知识或者是裁判者头脑中预先存在的储备知识,或者是经由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而为裁判者接受的具有公共属性的一般性知识。在现代社会,随着科学文明的进步,知识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受此影响,在证据评价过程中,裁判者也越来越多地需要其他诉讼参与人提出的专门领域的规律性知识。但对此必须明确两点:一方面,由于这些规律性知识往往具有更强的公共属性,裁判者一般都会将其接受为评价证据的根据;另一方面,在诉讼实践中,这些专业知识多表现为专家证言或鉴定结论,在法律上,它们对裁判者并没有预决的证明价值。因此,在具体案件中,这些专业知识是否被裁判者接受、在何种程度上被接受,仍然取决于裁判者根据自身已有的储备知识做出的评价。因此,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不关心裁判者获得经验知识的途径而只着眼于作为评价根据的经验知识本身。

  在证据法学中,为了强调作为评价证据的经验知识应当是具有公共属性的普遍知识而非裁判者纯粹的个人知识,一般将其称之为经验规则。 如,陈朴生教授认为,“经验法则,系本吾人生活之经验,而为判断证据证明力之基础,且非事理所无,并在客观上应认为确实之定则;既非仅凭裁判官之知识及办案经验,亦非违背事理,或为不合理之判断,尤非单纯为裁判官之主观经验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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