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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笔谈(9)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三、律师提前参加诉讼,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是衡量刑事诉讼是否民主的重要标志。而律师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基本保障。正因为如此,修改后的刑事诉法改变过去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才可以委托辩护人的作法,允许在侦查时就可以委托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在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时,则可正式聘请辩护人。

  还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34条)。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加强保障,还体现在吸收西方无罪推定的精神,确定了罪疑从无的原则。即规定:对犯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40条),在法庭审理时则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162条)。这比原刑事诉讼法对此回避规定,导致不少疑案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长押不放,在人权保护上无疑是一大进步。

  四、明显改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强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的同时,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也予以很大的重视。原刑事诉讼法把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一般诉讼参与人看待,而修改后则把他定位为当事人,赋予他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权;一审法庭审理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和被告人一样可以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如果不开庭,合议庭也必须事先听取包括被害人在内的当事人的意见。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范围,规定自诉案件不仅包括告诉才处理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就有力地加强了被害人追究犯罪的权利。对被害人诉讼权利如此之重视,实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所鲜有。

  此外,第一审程序的改革和第二审程序的完善,也有利于加强司法人权的保障。当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人权保障方面仍存在某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如死刑复核制度等。但总的来说,在这方面取得的成就的确令人鼓舞,也得到了海外人士的普遍好评。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着力加强人权保障,决非个别立法决策人的心血来潮,而是适应了进一步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形成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方针,也是国际上人权斗争的需要。因此只有掌握刑事诉讼中追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辩证统一关系,才能正确理解和贯彻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有力武器

  (公安部纪检书记 罗锋)

  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推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过程迈出的新的重大步伐。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新的刑事诉讼法公布后,公安部就召开了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对公安机关实施刑事诉讼法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目前,各级公安机关在按照公安部的要求,认真做好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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