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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证据的提取与固定
www.110.com 2010-07-24 14:02

  「摘要」

  :电子证据所具有的无形性、多重性和易破坏性,使得网络犯罪在取证上具有相当的困难,本文提出网络犯罪的取证中,可以分别案件的具体情形采取一般取证或复杂取证的方式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关键词」网络犯罪 电子证据 提取 固定

  随着网络在生活中的普及,由网络而滋生的犯罪也应时而生,2002年7月,北京发生一起通过发电子邮件冒充新浪网进行诈骗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向各个公司发送e-mail邮件,声称新浪网引擎将实行有偿服务,并提供了汇款账户。公安干警利用这封e-mail中所提供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找到这家公司的办公地点。由于资料随发随消,电脑主机里并没有发现有关证据,案件的侦办主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战某的审查,他承认了犯罪事实。 在这个案件的侦查中,案件本身的证据收集、提取、固定不是很理想,因为犯罪人将有关证据随发随消,这就提醒我们一个问题,对于网络犯罪如何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固定。

  一、电子证据概述

  网络犯罪主要是指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包括传统的犯罪使用网络这种形式、手段予以实施,也包括直接针对网络实施的犯罪。证实网络犯罪的证据统称为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包括电子合同、电子信件、电子签名等。电子证据常常和计算机证据发生混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

  计算机证据可以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它只不过作为生成书面证据的工具,通过计算机拟就的合同、协议最终是以书面的形式交予对方签字认可,那些书面的合同文本才是证据,这些证据根据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书证、视听资料等;一种是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件通过网络发送给交易对方并得以确认,那么此时计算机作为载体保存的合同文本信息及对方的确认信息是电子证据。所以,电子证据并不等于计算机证据,计算机中保存的证据可能是电子证据,也可能不是:通过计算机的形式呈现出来的证据都可以称之为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是互联网化的证据,由于互联网是以计算机为载体的,其证据则大多是通过计算机的形式输出,因此常与计算机证据联系在一起。

  二、网络犯罪取证难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交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第二,性质的多重性。电子证据在性质上具有多重属性,其是以内容起证明作用的,这符合书证的特点。从表现形式上,该“痕迹”是以数据的形式被存储在电脑硬盘中,似乎又是物证。电子证据又常常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所以又具有视听资料的特点。

  由此,电子证据具有了各种证据所具有的优点,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第三,易破坏性。与其他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又是最为脆弱的,最容易受到破坏的一类证据。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电子数据或信息是以“比特”的形式存在的,是非连续的,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资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非故意的行为主要有误操作、病毒、硬件故障或冲突、软件兼容性引起的数据丢失、系统崩溃、突然断电等等,这些都是危害数据安全、影响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所以,电子证据的内容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稍纵即逝,有时就是一个简单的键盘操作,甚至将电源一拔,证据就灭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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